论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再构建:多元、对接的诉讼程序
陆诗忠
【摘要】基于“社会主义”、“共同主义”、“现实主义”、“系统主义”等诸多“构建主义”的考量,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模式应当以“多元的、对接的诉讼程序”为根本特征,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普通程序与刑事和解程序。这样的诉讼模式能够承担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报应和对受害人进行物质赔偿、精神抚慰的双重使命,进而能够成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使得社会状态变得更加和谐。
【关键词】刑事诉讼模式;多元;对接的诉讼程序;系统主义
【全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正面临着再次修改。其中,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是最为根本的。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模式规定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路在何方?
一、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主义”
经过多年的理论探索,学界针对我国未来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提出了不少主张,其中有代表性的有,(1)“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持该种诉讼模式的论者指出,我国理想的诉讼模式应当是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而裁判方居于客观立场的“等腰三角形”结构,并指出该诉讼模式强调程序,强调人权保障可以弥补现有诉讼模式的重大缺陷。[1](2)“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学者认为,基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与欧洲的职权主义的亲近性,我国诉讼模式应迈向职权主义。[2](3)“折衷主义诉讼模式”,即混合主义诉讼模式。学者认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利弊参半,我国应当构建一种兼容二者优点的诉讼模式。[3]
左卫民教授则认为,上述改革路径均不可行:“这些改革见解基本上是学术界的观点,还没有完全是大众或者立法者的主流观点。”“这些改革见解基本上是域外话语的中国化,普适性和正当性值得深思。”“这些改革见解基本上是应然性观点,现实的支撑条件相对有限。”基于对上述改革见解的不满,左卫民教授提出,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模式应构建一种“属于中国自己的、非鹿非马的、自成一体的、‘made in china’的特色模式,是一种‘本土主义的现代型’刑事诉讼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则是刑事诉讼模式体系的一个‘新物种’”[4]。笔者赞同左卫民教授的构建路径,它具有较强的本土化色彩。但略显不足的是,该诉讼模式构建所遵循的一系列“主义”不够简洁,有重复之嫌。比如“创造主义”似乎没有必要单列。在笔者看来,“创造主义”是前述“主义”的必然产物,只要遵循“本土主义、现实主义、合作主义、演进与建构主义”就是“创造主义”。更为遗憾的是,左教授只是绘制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宏伟蓝图”,颇给人“一头雾水”的感觉,我们还无从得知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究竟为何?笔者进一步认为,我国未来的诉讼模式应遵循如下“构建主义”:
1.“社会主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模式的“社会主义”性源于新中国初期对前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的全方位学习。这种社会主义的“遗传基因”必然要在未来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上打下深深的印记,而且这种印记是多方面的。其中,我党的刑事政策必然要在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上发挥指导作用。我们知道,“宽严相济”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刑事政策,成为执政党治理犯罪的基本方略,其基本精神就是对轻重犯罪采取截然不同的处理对策。这种“截然不同的处理对策”反映到诉讼模式上,就要求立法者对轻重不同的犯罪应设置不同的诉讼程序。
我们可以预料,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品格不可能完全消退。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司法机关所履行的专政职能在现代化权威体制的大背景下不可能完全弱化。据此,所谓的“法官完全中立、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完全平等”、“无罪推定”等带有当事人主义根本特征的制度设计很难付诸于未来诉讼模式的构建上。相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带有社会主义特色的诉讼基本原则仍会成为我国未来诉讼模式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