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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不等于书证

  

  以上就是书证的两种证据力不统一的基本情况。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提一下。有些证书,本身是真的,记载的事实也是真的,这应当视为两种证据力相统一的真书证。但因证书的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可能被法院判为无效证书。证书既判无效,证书记载的事实自然也不能发挥作用。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值得研究。学者们曾讲,“无形式之证据力,固无实质证据力”,[8]这指的是证书本身为假的情况。这里讲的证书并不假,只是被法院判为无效证书。这样判,实际上是把一项真正的书证轻而易举地否定了。这是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笔者认为,对于不符合规格的证书应该进行查对。经查对,只要证书所记事实是真的,就还是一项真正的书证。因为,证书所记事实是真的,就说明这项书证具有实质证据力。一项书证只要具有实质证据力,即使证书不合格,也同样是有效书证,也同样能在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中发挥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书证有两种证据力:形式证据力和实质证据力。形式证据力来源于证书之真,实质证据力来源于事实之真。两种证据力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实质证据力。因此,有实质证据力,即使证书不合格,形式证据力受影响,书证仍能发挥作用。没有实质证据力,即使证书是真证书,也不能构成书证,因而不能在证明中发挥作用。这种情况决定不能把证书等同于书证。因为,证书只具有形式证据力,把证书等同于书证,就把人们的视线局限在形式证据力的范围之内了。这样难免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错误。因此,要正确掌握和运用书证,必须打破这个局限,把注意力始终聚集在书证的实质证据力上。这正是正确掌握和运用书证的关键。


【作者简介】
裴苍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注释】黄道.诉讼法.北京:知识出版社,1981:196,206,21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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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恩·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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