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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不等于书证

  

  《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第58条将“勘验笔录和其他书面文件”规定为书证。[2]其实,这里的书证,指的仍然是证书。应当指出的是,其他书面文件虽可能构成证书,但勘验笔录是不能构成证书的。因为,勘验笔录产生于特定的程序过程,而程序过程不能产生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意义上的证书。台湾有学者认为:“称书证,本有广狭二义。广义书证,凡以文书之存在及意义,供证明之用者皆属之,即为证物之文书,亦包括在内;狭义书证,则专指物证以外之文书。此项文书之制作,系在诉讼程序上所制作”。根据这样的理解,这位学者将程序过程产生的讯问笔录、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审判笔录、鉴定书等,均视为狭义书证,并认为,“一般所称书证,系指狭义”。[5]这里讲的书证仍然是指证书,只是所谓狭义书证的讯问笔录、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审判笔录、鉴定书等,不仅不是书证,连证书也不是。因为,这些书面材料均产生于程序过程。如前所述,程序过程不能产生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意义上的证书。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要研究书证,首先要把证书研究清楚。那么,什么是证书呢?所谓证书是指,产生或出现于实体过程,其内容记载了案件事实或有关事实的文字、图画、音像、电子等材料。这个定义包含三点内容。第一,证书是文字、图画、音像、电子等材料。这就是说,证书是载有文字、图画、音像、电子的物。这是证书的一大特点。这里的文字包括手写、打字和印刷;图画包括图纸、表册、符号和标记;音像包括录音、录像;电子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材料。第二,证书产生于实体过程或者出现于实体过程。实体过程就是案件发生的过程,这一过程先于办理案件的程序过程。这说明,在司法人员调查取证前,证书已经存在了。这是证书又一个重要特点。这一特点指出,程序过程产生的讯问笔录、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审判笔录、鉴定书等均不是证书;证据调查中,机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医务人员提供的伤情或病情证明,也均不是证书。第三,证书记载了案件事实或有关事实。这是证书最本质的特点。证书一词的使用十分广泛。常见的证书有荣誉证书、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书、会员证书、培训证书、入股证书、身份证、党员证、军官证、驾驶证、学生证、团员证、毕业证、结业证、记者证、采访证、房产证等。这些都是通常意义上的证书。通常意义上的证书,因不是产生于案件发生的实体过程,其内容也不是记载案件事实或有关事实,因而不能构成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中的证书。但若这些证书中的个别证书,偶尔出现在实体过程,其内容涉及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时,就能构成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中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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