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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不等于书证

  

  前面讲了,书证中有两种事实,这两种事实均对查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一定的作用。正是这两种事实的作用构成了书证的双重证据力。具体来说,证书存在这一事实的作用,就构成书证的形式证据力;证书记载的真实事实的作用,就构成书证的实质证据力。前者是指证书的证据力,后者是指事实的证据力。证书的证据力是形式证据力;事实的证据力是实质证据力。这就是书证的双重证据力。


  

  双重证据力意味着书证具有双重效力。其实,任何证据都有双重效力。这是因为,证据是事实,而事实的证据作用要发挥出来都必须通过人的认识把它反映出来。书证最终还是指被证书记载的客观事实,而证书则是对这些客观事实的反映。事实的作用是实质效力,反映的作用是形式效力。这就是书证的双重效力。书证如此,物证和人证也如此。物证是指物中存在的和物所体现的,对查明案件和其他待证事实有一定作用的事实。这些事实被反映出来就产生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作为物证的事实的作用是实质效力,反映了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的作用是形式效力。这就是物证的双重效力。人证中的证据是指被人陈述的,对查明案件和其他待证事实有一定作用的真实事实。人的陈述是对这些事实的反映。构成人证中证据的事实的作用是实质效力,反映事实的人的陈述的作用是形式效力。这就是人证的双重效力。可见,双重效力是所有证据都具有的特点。应当明确,物证和人证的两种效力一为证据力,一为证明力。具体来说:作为物证的事实的作用是证据力,反映了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的作用是证明力;构成人证中证据的事实的作用是证据力,反映事实的人的陈述的作用是证明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三种证据中,惟独书证的两种效力均为证据力,区别仅在于,证书记载的事实的作用是书证的实质证据力,证书的作用是书证的形式证据力。三种证据的效力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呢?这是因为,实体过程才产生证据力,程序过程只产生证明力,不产生证据力。书证中,证书和证书记载的事实均产生和存在于实体过程。因而证书的效力和证书所记载事实的效力均为证据力。物证和人证则不同。构成物证的事实是实体过程物中存在的和物所体现的事实,这些事实的效力是证据力。反映了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产生于程序过程,它们的效力则是证明力。人证中被人陈述的事实发生在实体过程,其效力是证据力。而人的陈述发生在程序过程,其效力则是证明力。这就是三种证据中惟独书证的两种效力均为证据力的基本原因。


  

  三、正确把握书证的双重证据力书证有双重证据力,这是书证最大的特点。因此,运用书证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把握书证的双重证据力。要把握书证的双重证据力,首先要把握形式证据力。形式证据力是证书具有的证据力。一件证书,只要本身为真,就具有形式证据力。所谓本身真是指证书确实产生或者出现于实体过程。证书本身之真,向来为中外学者所重视。美国学者认为,“一份文字材料只有当其真实性得到满意的证明之后才能被准许作为证据”,这里讲的文字材料的真实性,指的就是证书本身为真的问题。这位学者认为,要确认文字材料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鉴定。最明显的方式是使用直接证据,即由该材料的书写人或者曾经看到其书写过程的人提供的辨认证言。诚然,文字材料也可以用旁证核实”。[9]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确认证书之真是掌握书证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这位学者认为,证书为真,就“能被准许作为证据”,这又是把证书与书证等同起来了。应该说,证书为真就可以确认书证的形式证据力。前面引用的我国台湾学者的观点也有类似的问题。他们说,“形式证据力,为文书真正所生之证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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