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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不等于书证

  

  证据既是事实,书证是证据的一种,自然也是事实。那么,什么是书证呢?书证是指证书产生或出现于实体过程的事实和证书记载的、对查明案件和其他待证事实有一定作用的真实事实。这个定义指出,书证中有两种事实。第一,书证是指证书产生于实体过程的事实或者出现于实体过程的事实。证书产生于实体过程的事实可用来证明,曾经发生过相关的实体法律关系,也就是曾经发生过相关的案件。比如,一张借条产生于实体过程的事实,就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曾经发生过借贷关系;一份遗嘱书产生于实体过程的事实,也可以说明相关人之间曾经发生过遗嘱关系。出现于实体过程的事实是指其内容与案件无关的一般证书出现于犯罪现场或有关场合的事实,借助这样的事实,可以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比如,某杀人案现场查获一枚私人名章。这枚名章并不产生于实体过程,其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名章上的人名,可以将某人与案件联系起来。第二,书证更指证书记载的、对查明案件和其他待证事实有一定作用的真实事实。所谓“有一定作用”,包括认识基础的作用、证明根据的作用、检验标准的作用、思想指南的作用。证书记载的事实都是客观外界发生的事实。所谓客观外界发生的事实,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客观事实。书证中最核心的东西,正是被证书所记载的这些客观事实。因此,研究书证始终要把目光聚集在这些客观事实上。证书同这些客观事实是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如果证书的反映是准确的,被反映的客观事实就是真实的。如果证书的反映不准确,被反映的客观事实就会失真,甚至可能是虚假的。书证仅指证书反映的真实事实,失真的事实和虚假的事实均不能构成书证。


  

  书证中有两种事实,这是书证一切特点的总根源。书证最大的特点就是它具有双重证据力,这是中外许多学者的共识。然而,中外学者对书证双重证据力的阐述并不一致,也不准确。比如,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中讲:“在以文书作为证据的场合,证据力还能分为两部分加以考查。1.该文件是否能认为是证明人所陈述的、表示特定人思想表现的问题(形式证据力);2.这点被肯定后,就要考查作为证明人的陈述,对证明起到多大作用的问题(实际证据力)”。[1]这个论述中的两种证据力,指的都是证书的证据力,因为论述中的两点内容,一为证书是否为真的问题,二为证书能起多大作用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均未超出证书的范围,而证书只能产生形式证据力。因此,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中讲的两种证据力,实质上只是一种,即都是书证的形式证据力。我国台湾学者也讲:“文书之证据力,有形式之证据力与实质之证据力之别”。“形式证据力,为文书真正所生之证据力;实质证据力,为由真正文书内容所生之证据力”。[8]这个论述中的两种证据力,同样都是证书的证据力,而证书只产生一种证据力,这就是形式证据力。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外学者虽提出书证具有双重证据力,但其论述均只触及一种证据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外学者普遍把证书与书证等同起来了。他们所说的书证,指的就是证书,这就把他们寻找两种证据力的视线局限在证书之内了。那么,书证的双重证据力各指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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