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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不等于书证

  

  以上就是证书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从这些内涵可以看出,证书的本质在于,它是案件事实和有关事实的客观化、固定化的反映形式。人反映事实有六种形式:一是思维形式;二是言词形式;三是文字形式;四是图画形式;五是音像形式;六是电子形式。这六种形式中,第一种形式——思维是主观的。这种反映形式只对反映者本人有价值。第二种形式——言词已经客观化,但未固定化。因此,前两种反映形式均不能构成证书。其余四种形式——文字、图画、音像、电子,都是客观化、固定化的反映形式,这些客观化、固定化的反映形式只要产生于案件发生的实体过程,或者出现于实体过程,就都能构成证书。由此来看,证书有四种形式。根据这四种形式,可以将证书划分为四个类型,即文字证书、图画证书、音像证书、电子证书。这是证书的基本类型。


  

  二、什么是书证明确了证书以后,就要进一步研究书证。书证是证据的一种,而证据都是指事实。因此,提到证据就必须眼睛始终盯着事实。看不见事实,就是看不见证据;抓不住事实,就是抓不住证据;忘掉事实就是忘掉了证据;抛弃事实就是抛弃了证据。只有眼睛始终盯着事实,才能真正掌握证据。提出证据是事实,这是人类智力发展中的一次飞跃。因为,这一观点标志着人类真正认识证据的开始。最早提出这一观点的当属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他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把证据假定为一种真实的事实,成为相信另一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理由的当然事实”。[6]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又进了一步。他指出,“诉讼证据与任何事实、事件、现象、事物都可能构成的通常证据乃是相同的”。又说,“诉讼证据——这是通常的事实,是在生活上形成的同样现象,同样事物,同样人们,人们的同样作为。它们是否成为诉讼证据,只是要看它们是否归入诉讼程序的轨道,是否成为一种手段来认定审判和侦查所关注的情况,来解决审判和侦查所关注的问题”。[7]这一论述包含两点重要内容:一是指出诉讼证据与通常的证据是相同的;二是指出诉讼证据就是通常的事实。这两点内容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证据,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中国诞生以后,有较多的学者赞同证据是事实的观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破天荒第一次通过立法确立了证据是事实的观点,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我国法律上的这一规定,对确立证据是事实的观点起到了更为巨大的作用。笔者注意到,证据是事实这一观点,迄今仍有不少学者不赞成。但我要明确地讲,事实的证据作用无可替代。证据在人类智力活动中的作用太大了。在人类的一切智力活动,包括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中,证据是认识的基础、证明的根据、检验的标准、思想的指南。在天地之间,谁能当此大任?惟有事实。因此,否认证据是事实的观点都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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