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葡萄酒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问题及完善
刘劼祎
【关键词】葡萄酒地理标志;法律保护
【全文】
根据国际葡萄酒组织(OIV)的定义,葡萄酒地理标志是指标识葡萄酒或以葡萄为原料酿造的烈性酒的地理名称,且该酒必须具有可归因于所处地理环境的质量或特征或两者兼有,包括了自然和人为因素。目前,由于各国国情、历史文化和法律发展的不同,对葡萄酒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呈现出了迥然不同的实践模式:法国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葡萄酒文化发展形成了一套以独特的受控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AOC制度)为核心,司法与行政认定并行的专门法保护体系;而属于英美法系的新兴国家,则大多将葡萄酒地理标志作为地理标志的一种纳入商标法的保护中,即规定葡萄酒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获得保护。
葡萄酒市场是一个特殊的交易市场,TRIPs协议就对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我国葡萄酒种植面积已经达到世界第6位,有数以万计的葡萄酒生产厂家,但中国葡萄酒在全球的占有率却不到0.7%,现行法律保护制度的混乱加速了产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在加入WTO以后,我国对葡萄酒的进口关税从44.6%下降到了14%,在政策的冲击之下,如何提高中国葡萄酒的良好形象和占有率是当务之急,而贸易竞争的优势必须仰仗于完备的基础制度构建。
一、中国现行葡萄酒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多元体系
尽管我国具有非常丰富的地理标志和葡萄酒生产资源,但是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完整而有效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且起步时间较晚,体系零散,呈现出由商标法和专门法保护两套机制为主,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多元保护模式,主要如下。
(一)商标法保护
我国商标法保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文件有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2003年公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涉及了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普通商标中禁止涉及某些地名的条款,即防御性条款;二是规定葡萄酒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注册,即积极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