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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葡萄酒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问题及完善

  

  在地理标志审核通过后,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地理标志主要由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人来进行使用管理,由注册人主动进行保护和监督,而专门法保护机制内,主要由各地质检机构进行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和监控。两种模式的另一大明显区分在于《商标法》保护下的地理标志产品可以作为商标进行转让,自获得商标注册之日起即受保护,保护期届满(10年)后需要续展,而专门法保护制度下的地理标志虽然自注册公告之日起即受法律保护,一直有效,不需要续展,但却无法进行转让。


  

  (四)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


  

  其他法律法规对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可能产生保护作用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以及《刑法》中有关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都是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的,其本质目的并非在于保护地理标志。


  

  二、中国现行葡萄酒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次冲突


  

  在现实中,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形式管理葡萄酒地理标志;而国家质检总局又依照其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地理标志产品”的形式进行保护。两个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效力等级不同,前者为法律,而后者为行政规章,且两者在保护对象、标准、内容上相互矛盾和重叠,存在严重的冲突问题,使企业无所适从,也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同一葡萄酒地理标志可能经过工商系统注册为了普通商标,又同时在质检系统获得了地理标志保护。普通商标权是一种独占性、排他性权利,表现为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而地理标志产品权是一种集体性、开放性的权利,凡是特定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生产者都可向质检机构申请使用地理专用标志。因此,当普通商标所有人与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人不是同一主体时,就会产生两种保护的冲突。在这样冲突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可能的后果,一是普通商标被充公,即独占性权利演变为开放性权利,二是专门法上的地理标志无法保护到真正的优质产品,如“金华火腿”商标被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独占,而金华地区的其他生产商因不愿向其缴纳许可费而无权使用“金华火腿”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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