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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葡萄酒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问题及完善

  

  《新规定》2条第1款细化了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受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范围应满足两个要素:一是来自于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是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于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此外,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在行政上实行两级管理体制。一级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范围、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其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而保护办公室下设置了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另一级是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由两局对拟申报的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另外,《新规定》废弃了原来使用的“原产地域产品”这一概念,而采用了与《商标法》一致的“地理标志”的表述。


  

  (三)《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的对比


  

  在我国,对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采用了《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两种并行的保护模式,但两种保护模式存在着非常大的不同,这些不同在实践运行中往往导致管理上的混乱。


  

  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权,而专门法保护的是与商标权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地理标志权。《商标法》保护的目的在于证明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品质及证明产品的地理来源,而专门法保护更着重于标识产品的质量或声誉与该产品地理来源的关系。《商标法》保护的管理部门是国家商标局,由国家商标局进行形式审查,而专门法保护的管理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相应的技术审核。《商标法》保护的申请注册人是来自于该地理标志地区范围内的成员所组成的团体或协会,而专门法规定必须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来作为申请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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