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类似,我们可以将投资者或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技术故障与其他主体之间可能的法律关系参见表3、表4。
下单竞价成交回报与确认结算交易所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违约银行侵权、违约电力、通信服务商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违约基金交易与证券和期货的交易有相似性,也有其特殊性。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的投资基金采取契约型的信托模式,即投资者购买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这与证券和期货交易的法律关系不同。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不存在信托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基金的信托模式意味着基金交易的技术故障可能在投资者与基金公司之间,基金托管人之间发生。同时,由于基金的申购分为在基金公司直接申购和在银行网点以及证券公司的网点代为申购的模式,投资者还可能利用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并引发技术故障的责任承担问题。同样,在基金公司与托管行之间也可能因技术故障引发责任承担的问题。
具体而言,在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如表5、表6所示。
申购管理托管赎回结算基金托管银行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代售银行、证券公司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中登公司侵权、违约电力、通信服务商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侵权侵权从上述证券、期货、投资基金的交易过程可以看出,虽然这些金融产品的交易模式多有不同,但在发生技术故障情形下的责任形态和事实构成则有很多相似之处。在投资者和金融产品提供方与金融服务提供方之间,可因技术故障发生违约和侵权的法律关系;在金融产品提供方和金融服务主体之间,则可能因网络技术故障而导致违约和侵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在电力、通信服务商与投资者、金融产品提供者、金融服务提供方之间同样可能发生违约与侵权的法律关系。
二、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法律关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交易所、证券、期货、基金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及服务提供者,其交易系统出现技术故障给相关权利主体造成财产损害的救济规则。发生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之后,如果在投资者与其他主体之间、交易参与人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了侵权关系,在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条和第6条的相关规定,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当然,对于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市场发生技术故障责任承担的问题,还要结合其他立法和学理进一步探讨。但是,从过错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的民法基本理论出发,在发生就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交易市场出现技术故障并导致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就是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没有过错则不导致责任承担。
同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针对网络用户故意侵权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种情况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结合到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况,在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造成交易系统技术故障的情形下,有适用的可能。例如,黑客侵入交易系统,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给投资者造成财产损害,交易所在投资者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交易所知道其网络交易平台遭到黑客攻击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造成相关权利主体财产损害,则交易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