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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1.以最有利于受害方的证券期货的价格计算。这是指如果当事人以指定价格委托,则以该指定价格进行计算,如果当事人以市价进行委托,在技术故障导致投资人交易不能的时间段内取对投资人最有利的价格计算投资人的损失。以股票市场为例。如果投资人在该时段内进行卖出交易,则以该时段内的最高价格作为计算该投资人损失的一个依据。如果投资人在该时段内进行买入交易,则以该时段内的最低价格作为计算该投资人损失的一个依据。上述的原则确定了交易不能时段内的价格。受害方能实际交易时的价格(包括两类情况:第一,能实际交易时证券公司依照当事人的委托完成实际交易的价格;第二,能实际交易时当事人虽未发出委托,但确实能够完成实际交易的价格),则为计算损失的另一个依据。这两个价格之间的差价可以作为计算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基本依据。


  

  2.仅以交易不能时段内的一次交易为基准计算。这是指受害方损失额的计算以交易不能时段内的某一次交易为基准,不考虑多次交易的情况。证券期货市场内有多个品种都适用T+0的交易规则,在某一时段能可能发生多次交易。如果在由于技术故障引起的交易不能的时间段内考虑多次交易的情况,将使受害方损失的计算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理论上说,受害方的损失额的最大值是该交易不能时间段内进行波段操作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但是,由于受害方事前无法预测该时间段内的行情波动,事实上不可能进行理论上的多次适时操作,也就不可能获得理论上的最大收益。因此,理论上的最大收益既不是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也不构成受害方的可得利益,不能以此为基准来计算。


  

  3.如受害方因交易不能而获益的,则可以抵销损失。技术故障引起的交易不能如果能使受害方获益,则受害方的获益可以抵销损失。此原则符合损益相抵原则。股票交易中常见的情况是,投资者想以某一价格卖出股票,因技术故障未能卖出,而技术故障消除后,投资者反而得以以更高的价格卖出股票;投资者想以某一价格购入股票,因技术故障而未能购入,而技术故障消除后,投资者反而得以以更低的价格购入股票。期货交易中也存在类似情形。如2009年9月,A公司下午14:25分到15:00之间发生机房故障,造成B客户以7.8元价格卖出5000股的委托无法成交。经与客户协商,A公司于第2日上午9:50分根据客户的委托按照市价以7.475元的价格卖出5000股,价格差为16562.87元。A公司向B客户做出了同等金额的赔偿。


  

  (三)民事赔偿的履行


  

  目前,民事赔偿主要以现金方式支付到受害人指定账户。在民事赔偿实际履行时,通常会签订承诺书或协议书等书面文件,其通常内容包括:受害人同意接受特定金额的民事赔偿以了结争议、证券公司有权向相关第三方提出诉讼、受害人对民事赔偿相关内容的保密义务等等。


【作者简介】
许传玺,单位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张真理,单位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注释】因为电子交易系统的互联性,在每一个交易环节,不同的故障类型可能来自不同的故障源头,因此可能导致的法律关系也不同。以银证转账环节为例,可能发生的技术故障有证券公司系统异常(故障表现为证券公司未能按照协议及相关要求向证银数据交换平台收发数据;故障原因可能为证券公司硬件故障,软件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等;故障源头应当认定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银行系统异常(故障表现为银行未能按照协议及相关要求向证银数据交换平台收发数据;故障原因可能为银行硬件故障,软件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等;故障源头应当认定为银行系统;银行对投资者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证银数据交换平台系统异常(此种情况下,故障源头既可能在证券公司一方,也可能在银行一方;双方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等。
从表述上看,就技术故障的免责而言,交易规则的无过错免责条款远比协议的无过错免责条款宽泛,似乎只要是技术故障,交易所就可以免责。但是技术故障的含义极为宽泛,除了因技术或设备原因引发的技术故障之外,还包括由于人为原因引发的技术故障,而且因技术或设备引发的技术故障仍然不排除有人为的因素在内,即技术故障可能由人的过失甚至故意引发。如果将交易规则的无过错免责条款理解为凡是技术故障都可以免责,不仅与有过错即有责任的法律原则相违背,而且直接违背相关的制定法,更与该交易规则制定的目的相违背。不可设想该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将交易所从其过错行为中拯救出来,免于技术故障情形中的一切责任。根据上下文,该条款的目的应当是避免交易所承担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风险,由此,该条款应当进行限制解释,即对于技术故障,如果交易所并无过错,则交易所无须承担责任。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化工作专家委员会编:《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发展报告2009》,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46-51页。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3页。
刘凯湘、张海峡:“论不可抗力”,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01页。
同注,第132-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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