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授权立法的正当性困局及解决之道
王世涛;杨海涛
【摘要】行政授权立法产生伊始,便毁誉参半,由于其自身天先的缺陷加之各国体制的局限,使行政授权立法始终没能走出正当性的困境,为此世界各国通过制度设计围绕行政授权立法进行法律控制。中国行政授权立法体制长久以来饱受垢病,但至今仍存在着诸多弊端。因此,探析中国未来行政授权立法的法治进路仍然非常必要。
【关键词】行政授权立法;立法模式;控制;完善
【全文】
早在十六世纪英国在世界范围内开启了行政授权立法的先河。[1]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西方国家在实践中也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立法模式和运行机制。而与之相比,中国的行政授权立法起步较晚,还存在着许多制度上的缺陷,对行政授权立法也缺乏严格有效的控制和制约。不仅如此,目前国内对于行政授权立法的理论研究也尚显薄弱,特别是行政授权立法的正当性及其实现方式的专门性研究相当不足。
一、行政授权立法的模式分析
行政授权立法在现代西方国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而重要的立法活动,同时由于各自国情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立法模式,即议会主导型、行政主导型与制衡型三种模式:
其一,议会主导型模式
这一立法模式的代表国家是英国。受该国“议会至上”宪政传统的影响,英国的行政机关没有自主的立法权,其享有的立法权力都来自议会授予,因而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以议会的授权为前提,这与德、法等国的行政机关自身拥有立法权并可据此实施行政职权立法的情况不同。英国所有的政府立法都是基于议会委托的行政授权立法,而且这种立法活动受到了议会较为严格的监督与控制,使得议会在行政授权立法过程中起到了先决性的主导作用,这既是英国行政授权立法模式的显著特点,也是其在保障行政授权立法权被正当行使的制度优势所在。
然而,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精英立法”色彩过于浓重,忽视了公众对于行政授权立法的参与和监督作用,没有给予社会公众适当参与行政授权立法过程并对其予以监督的机会。此外,伴随着政党政治的发展,英国议会对于政府的控制力越来越弱,由此使得议会对于政府及其行政授权立法的监督机制也因遭受政党力量的巨大挑战而愈发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英国的行政授权立法模式最为棘手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二,行政主导型模式
法国是这一立法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受法国大革命以后宪政体制的影响,行政权在法国的国家权力配置构架中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由此使得法国的行政授权立法受到来自议会的干预和制约较少,也不受普通法院的制约,而其受到的监督与控制主要是来自行政法院,而这种监督方式被法国学界普遍视为行政监督而非司法监督。法国1958年《宪法》没有规定议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而是赋予行政部门广泛的立法权限。就此而论,议会可以授权立法的范围相对较小,由此使得法国的行政权力在其行政授权立法中占据了主导性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