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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必要性


  

  在我国实践中,行政不作为现象大量存在,“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多。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0年至2003年共受理各类一审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69件,年均增长42%。[4]广西横县人民法院1991年至2005年,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295件,行政不作为案件15件,占整个案件数的5%,1991年至1995年均没有行政不作为案件,1996年至2004年有行政不作为案件10起,2005年行政不作为案件5件,为历年最高。总体特征是行政不作为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5]对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已经不容忽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由于行政机关特殊的职能地位,其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损害政府形象。行政不作为违背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这些职责的设定,目的是使行政机关走为人民服务的路线。人民授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目的就是要获得良好的服务。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沿着法律设定的航道履行职权,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那么服务性质的政府就会变成封建社会的“衙门”。


  

  第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于目前《国家赔偿法》在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缺陷,行政主体经常怠于行使行政职权,对各类违法行为该制裁的不予制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保护的不予保护,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例如,海南三亚市大学毕业生王某等109人分别于2000年至2002年从海南师范学院、琼州大学等院校毕业,按规定持省教育厅出具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三亚市教育局报到。三亚市教育局接受王某等人的报到后,以教师队伍超编,需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为由,对这些师范生的就业未予安置,也未做书面答复,使得百名同学的就业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6]本案中,三亚市教育局未及时安置师范毕业生,就是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政不作为,损害了这些毕业生合法就业的权益。


  

  第三,恶化投资环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发展的今天,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更应该强调行政主体对法定职责的积极履行并及时地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行政机关不是从全局利益出发,对与本地区和本部门无利的违法事件不管不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些行政人员受到部门和个人利益的驱动,该履行职责时不履行,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这些行政不作为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出现了“盲区”,“一地两法”或“两地两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良好法制环境的创造,恶化了投资环境。久而久之,将会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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