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不作为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不承认这个问题是不对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减少这类侵权现象,并对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予以赔偿。确立国家对行政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一方面可以使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不作为侵犯造成损害时能够得到国家赔偿,从而起到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同时也能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到监督作用,防止和减少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是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要求。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一种缺陷,必须加以完善。将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归到国家赔偿责任中去对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也可以改变过去在行政立法中只强调权力,而忽视义务的情况。
三、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肯定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将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中,国家赔偿也并非行政不作为的唯一救济手段。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负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这是负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政不作为才由国家赔偿,这样可以避免行政机关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对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理论界并未达成一致。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分别是行政不作为行为客观存在,行政不作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失,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的实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三要件说;[10]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分别是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实际损害的发生,即两要件说。[11]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责任归责原则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主体要件。责任主体必须是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包括其工作人员和被行政主体委托的个人。这一构成要件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行政主体必须负有积极实施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如果不负有这种义务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二是行政主体必须是有相应的管辖权限。行政管理具有严格的地域界限,无合法依据超越界限行使行政权力属于违法,所以它在其管辖范围内有积极实施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超越了该行政主体的管辖权限,即使有行政不作为,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或被行政主体委托的个人正在行使公权力。即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下班和休假时,或者被行政主体委托的个人在处理委托职权以外事件时,即使有行政不作为发生,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