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看到的是,要确立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不能仅仅是依靠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法条就完成的。因为行政不作为要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其为行政不作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调整的行政不作为并没有完整的列举。因此,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和方式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
【作者简介】
许冬梅,单位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注释】参见孙运利著《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版,第67页。
参见罗豪才著《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8页。
参见周佑勇著《行政不作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参见刘志明著《不作为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中国法院网2005(2),www.chinacourt.org。
参见覃耀进著《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调查和司考》,中国法院网,2006(12),www.chinacourt.org
参见黄学文,王英诚著《三亚百名学生状告政府不作为胜诉》,中国法院网,2003(3),www.chinacourt.org。
参见胡建淼著《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参见胡建淼著《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页。
参见胡敏洁著《给付行政与行政组织法的变革-立足于行政任务多元化的观察》,浙江学刊2007年第2期。
参见石佑启著《行政不作为一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探讨》,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参见郑春燕著《陪还是不陪-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中的哈姆雷特式问题》,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参见朱新力著《行政不作为违法之国家赔偿责任》,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参见肖峋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版,第117-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