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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几个问题

  

  (五)“恐怖主义财产”,是一个新的概念,并且被联合国2007年《刑事司法协助示范法》第22条(8)所采纳,系指全部或部分用于国际反恐文件或者有关国家国内法所列举的恐怖犯罪活动、或者产生于此类活动的财产,还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要求冻结的财产,而不问此种财产的来源和用途。


  

  对于构成刑事追缴对象的财物,我国法律也提出了一些概念,使用得比较普遍的是《刑法》第46条规定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关于洗钱罪的第191条中引进了一个新表述—“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出现了“收益”与“所得”的分离,也就是说,《刑法》所讲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获得和产生的财物,而犯罪“收益”则是指由犯罪“所得”衍生的财物,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提出的“利益收益”,比如:贪污款所产生利息收入。


  

  2007年12月29日颁布的《禁毒法》引进了一个新概念,即“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19}根据该法律第28条的解释,此种财物系指“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并规定属于“应当收缴”的财物。《禁毒法》规定的这类财物实际上属于一些国家法律所说的“犯罪工具”,从理论上,也被称为“准收益”。此外,《禁毒法》第57条还明确规定“财物变卖所得”,即所谓“替代收益”,也属于应当予以追缴的对象。


  

  综上所述,作为刑事追缴对象的财物,在我国国内法中被明确划分为以下四种:①犯罪的非法所得;②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③供犯罪使用的财物;④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变卖所得的款项。


  

  我国对外缔结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在相互协助追缴资产问题上,习惯于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种笼统的表述—“赃款赃物”,{20}并且以此表述作为相关条款的标题。{21}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和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明确提出并且定义了“犯罪工具”的概念,该条约第19条第5款写道:“本条约所称‘犯罪工具’,是指用于或者意图用于实施犯罪或者与实施犯罪有关的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工具”即指我国《禁毒法》所要求追缴的“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包括钱款,即使这些财物来源合法并且归犯罪人合法所有。


  

  考虑到以资产追缴为目的的刑事司法协助具有一定的制裁倾向,可能导致财产权剥夺或变更,并且应当掌握比较严格的审查条件,笔者建议在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关于协助追缴资产部分为“财物”一词作出以下特别解释:“本章所称的‘财物’是指被司法机关怀疑或者认定属于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或者供犯罪使用的资产,不包括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并且应根据本法第X章的规定调取或者扣押的物品。”


  

  五、对外国执行没收裁决请求的审查各国对外国没收裁决的审查以及准予执行(登记)的决定无一例外地均由本国法院负责作出,无论外国请求执行的没收裁决是由何种机关作出的。为确保相关审查活动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不少国家将上述审查权集中于较高层次的法院。


  

  各国负责审查外国执行没收令请求的法院┌────┬─┬─┬─┬─┬──┬──┬─┬─┬─┬─┬─┬─┬─┬─┐│ │澳│博│加│喀│美 │南 │津│毛│坦│汤│新│新│意│牙││ │大│茨│拿│麦│国 │非 │巴│里│桑│加│加│西│大│买││ │利│瓦│大│隆│ │ │布│求│尼│ │坡│ │利│加││ │亚│纳│ │ │ │ │韦│斯│亚│ │ │ │ │ │├────┼─┼─┼─┼─┼──┼──┼─┼─┼─┼─┼─┼─┼─┼─┤│特定法院│√│ │ │ │{22}│{23}│ │ │ │ │ │ │ │ │├────┼─┼─┼─┼─┼──┼──┼─┼─┼─┼─┼─┼─┼─┼─┤│上诉法院│ │ │ │√│ │ │ │ │ │ │ │ │√│ │├────┼─┼─┼─┼─┼──┼──┼─┼─┼─┼─┼─┼─┼─┼─┤│高等法院│ │√│√│ │ │ │√│ │√│ │√│√│ │ │├────┼─┼─┼─┼─┼──┼──┼─┼─┼─┼─┼─┼─┼─┼─┤│最高法院│ │ │ │ │ │ │ │√│ │√│ │ │ │√│└────┴─┴─┴─┴─┴──┴──┴─┴─┴─┴─┴─┴─┴─┴─┘在实行裁决登记制的国家中,有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被登记的外国没收裁决具有本国民事裁决的效力,例如,南非《1996年国际刑事合作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依据第20条的规定对任何国外没收令进行登记后,该没收令即具有登记法院的民事判决的效力,即由部长所代表的共和国有权执行没收。”因而,一方面,与执行该裁决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针对法院的登记决定提出异议;另一方面,被登记的外国没收裁决的实际执行还需要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进一步的推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外国没收裁决,在法律程序上确实存在着“承认”和“执行”两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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