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黄风,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
【注释】{1}见《中国和土耳其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第28条和第38条。
{2}见《中国和美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第3条。
{3}见《中国和西班牙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第10条第1款。
{4}见《中国和葡萄牙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第11条第1款。
{5}见《中国和乌克兰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9条第1款。
{6}上述规定分别援引自“罗马规约”第93条和第104条。
{7}关于法国《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的法律》的中译本,参见王秀梅等译:《积极参与国际刑事法院—诸国立法实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页51 -58。
{8}关于英国《国际刑事法院法》的中译本,参见王秀梅等译,同上注,页109-194。
{9}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官可以自行根据有关该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资料开始调查,实际上,检察官有权在国际刑事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开展调查活动,《南非共和国国际刑事法院法》为协助调查取证规定的条件特别照顾到检察官的上述权利。关于《南非共和国国际刑事法院法》的中译本,参见王秀梅等译,见前注{7},页3-21。
{10}参见(西班牙)Yolanda Gamarra: United Nations Member States Obligations Towards the ICTY: Arrest-ing and Transferring Lukic, Gotovina, and Zelenovic,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Review,volume 8,No. 4, 2008,页639。
{11}该法律附件列举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有: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12}见毛里求斯《2003年刑事司法协助和相关事项法》第6条。
{13}1996年7月11日,前南刑事法庭院长Antonio Cassese曾经致信安理会主席,状告波黑共和国(Re-publika Srpska)以及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拒不与该法庭合作,希望安理会“能够作出决定给予适当回应。”参见朱文奇:《国际
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434 - 435 。
{14}见前注{10},页634。
{15}例如,坦桑尼亚《1991年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章专门调整看押被解送过境人员问题。澳大利亚《1987年刑事司法协助法》、博茨瓦纳《1990年刑事司法协助法》等一些国家的法律也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
{16}例如,新加坡《2000年刑事司法协助法》第28条第2款。
{17}在《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文本里,proceeds of crime被翻译为“犯罪收益”,而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文本里,同样的英文词被翻译为“犯罪所得”。
{18}该概念来自于新西兰《2009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5条(1)的规定,随后被《2009年刑事司法协助修订法》所引入。
{19}见我国《
禁毒法》第
57条。
{20}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198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但没有对“赃款赃物”的含义作出解释。
{21}例如:《中国和加拿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17条,《中国和韩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18条,等等。
{22}指联邦地区法院。
{23}指特定的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
{24}我国《
引渡法》第
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有关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5}我国《
引渡法》第
24条第2款规定:“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在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其他诉讼,不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移交与案件有关财物的裁定。”
{26}《美国法典》第2467条(e)款规定:“在决定执行外国没收裁决时,法院应当在外国没收裁决所描述的事实范围内接受该裁决事实认定的约束。”但是,《美国法典》第2467条(d)款(1)项也规定:如果外国的没收裁决“是采用欺诈手段获取的”,则不得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