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途径标准——引入公共利益是不是最佳法律途径。这里的法律途径标准,是指用来衡量公共利益是不是解决相关利益冲突的最佳法律途径的标准。对于一项无可避免的利益冲突而言,只有当适用公共利益是解决该利益冲突的最佳法律途径时,才有可能存在公共利益的问题。也就是说,按照法律法规中的公共利益之外的规定能够妥善解决的利益冲突问题,就无需援用公共利益条款,因而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例如,一般的行政处罚争议或合同纠纷都涉及利益冲突问题,但因《行政处罚法》和《合同法》分别对此类利益冲突提供了适当的解决途径,因而适用《行政处罚法》和《合同法》即可妥善解决该利益冲突,无需援用公共利益或启动公共利益之诉。
3.价值比较标准——是否存在压倒性的正义优势。既然价值冲突无可避免,就必需进行利益取舍,即决定牺牲哪方的利益、保全哪方的利益。利益冲突标准和法律途径标准只是解决了循公共利益途径进行利益取舍是否必要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如何循公共利益途径进行利益取舍的问题。而要解决如何循公共利益途径进行利益取舍的问题,就需要引入第三项标准——价值比较标准。
所谓的价值比较标准,是指据以对发生冲突的双方利益进行价值比较或价值权衡的标准,以确定哪一方的利益应当保全、哪一方的利益应当作出牺牲或舍弃。价值比较标准的具体内容是,通过价值比较,确定政府拟保全的利益对于与之相冲突的利益在价值上是否具有压倒性的正义优势。
根据需求溢出理论,对利益的价值比较,实际上是对利益所代表的个人需求的正义性比较。只有当一方的需求相对于另一方的需求具有压倒性的正义优势的时候,才可以为保全这一方的需求而牺牲与之冲突的另一方的需求。在此,所谓的压倒性正义优势,是指一方的需求在价值或正义性上明显超过与之相冲突的另一方的需求。例如,一方是拯救溺水者生命的生存需求,另一方则是某人对其船只的控制需求(财产所有权),此时,前者相对于后者而言就具有压倒性的正义优势,政府可以强行征用该船只用于拯救溺水者的生命。也就是说,相对于个人对船只的财产利益而言,溺水者的生命属于国家应维护的公共利益。
根据价值比较标准,相对于与之冲突的另一方利益而言,只有这一方利益具有压倒性的正义优势的情况下,这一方利益才能构成公共利益。否则,该方利益就不属于公共利益。
六、公共利益认定标准的操作方法
有关公共利益的上述三项认定标准——利益冲突标准、法律途径标准和价值比较标准,其实际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分述如下:
1.利益冲突标准的操作方法——更佳替代方案及评标标准。判断政府要维护的利益是否符合利益冲突标准,即该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否已无可避免,其具体操作方法就是审查判断是否存在更佳替代方案。如果存在更佳替代方案,表明这两项利益之间的冲突可以避免,而不是无可避免。如果不存在更佳替代方案,则可认定符合利益冲突标准——利益冲突无可避免。
所谓的更佳替代方案,是指更有利于保全冲突双方利益且社会综合成本更低的方案。例如,政府在某地段建垃圾处理厂,拟征收公民甲的房屋及用地,从而引发公民甲提起诉讼或行政复议。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要判断在该地建垃圾处理厂的政府决策是否符合利益冲突标准(即利益冲突是否无可避免),就要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可以避免该利益冲突的更佳替代方案。如果征收公民乙的房屋及用地比征收公民甲的房屋及用地更合理,或者该垃圾处理厂可以修改设计方案从而无需征用公民甲的房屋及用地,则表明存在着更佳替代方案。
对于是否存在替代方案以及该替代方案是否比原方案更佳,其判断标准主要是技术层面的标准,包括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文化接纳性等等。总之,应按照类似于招投标中的评标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更佳替代方案。
只有在确认没有更佳替代方案之后,才能够确认国家拟保护的利益与拟牺牲的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无可避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拟保护的利益才有可能构成公共利益(仅相对于拟牺牲的利益而言)。否则,对于国家拟牺牲的利益而言,国家拟保护的利益就不属于公共利益。
2.法律途径标准——能否排除其他法律途径。要判断公共利益是不是处理相关利益冲突的最佳法律途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看是否存在能够妥善地处理相关利益冲突的其他法律条款(即公共利益之外的其他法律条款)。就此而言,法律途径标准的具体操作步骤分为如下两步:
第一步,看看现行法治体系中是否存在能够适于处理该项利益冲突的其他法律规则或原则(即公共利益之外的其他法律条款)。如果不存在,则符合法律途径标准,有关机关可以继续针对该项利益冲突进行公共利益识别,即适用第三项标准(价值比较标准)继续进行公共利益识别;如果存在能够适于处理该项利益冲突的其他法律条款,则要根据第二步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途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