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文本会话含义的推导使文本的僵硬性和灵活性结合了起来。博登海默指出:“真正伟大的法律体系是那些把僵硬性、弹性独特地和似非而是地混和起来的体系。它们在自己的原则、制度和技术中把稳定的连续性的优点同进化地变化的优点结合起来,从而取得在不利条件下长期存在的能力。这种创造性的结合是颇难达到的,它需要立法者有政治家的敏锐和预期中的法官和律师的良好训练。”[27]365文本的基本语义是刑法意义的基础,但如果拘泥于该意义,刑法将不可避免地变成僵死的教条,无法实现以法律规制社会生活的目的;但如果脱逸文本的基本语义,刑事法治就不可能存在。会话含义的推导机制以基本语义为基础,避免了信马由缰地适用刑法的可能性;通过对会话含义的语用推理,通过对刑法文本语用意义的解读,刑法文本的意义保持了灵活性,从而保持了刑法“在不利条件下长期存在的能力”。
有两种意义观,即静态的意义观和动态的意义观。静态的意义观仅仅在语言结构、词汇的规约意义等方面探索话语意义,但事实上,如果脱离了语境,脱离了具体的交际情景,话语、文本至多只能有潜在的、可能的意义。只有在语言的使用过程中,在说者和听者、文本和读者的对话这一动态过程中,话语、文本才因为和情景的交融、因为听者的领会、读者的理解而产生完整意义,这一意义是动态的意义。维特根斯坦说:“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28]哈贝马斯认为:“自然语言的意义依赖于语言环境,言谈主题只能在特定范围内明确把握话语的意义,这个范围就是那种预先给定而又无法摆脱的语境,而且前理解或者先入之见也是不可避免的。”[29]“要把握语言交际的具体完整的本质特征,就要坚持动态的意义观”,应“把意义看成一种过程,一种形态上的转化过程”。[30]静态意义仅仅为动态意义划定了大致的范围,在交际过程中通过听者、读者对话语的语用推理,静态意义才转化为具体的动态意义。
静态意义向动态意义的转化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进行语用推理时对常规关系的利用,一是话语、文本和理解和解释时的当下情景等语境因素的结合。听者、读者在追寻话语、文本动态意义的过程中必然把话语、文本放置在当下情景之中,把话语、文本和现实情景结合起来,并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常规关系,从实质上领会、解读话语、文本的意义。会话含义需要听者结合语境进行的领会,法律文本的意义需要司法者结合当下语境进行语用推理,该意义和所谓的“立法者原意”——如果有这样的原意的话——其实毫不相干,至多只能认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文本为司法者的语用推理,为实现静态意义向动态意义的转化,提供了线索和航标,划定了大致的范围。
这,不正是客观解释、实质解释的立场吗?
【作者简介】
王政勋,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王政勋.从图式理论看
刑法解释立场——一个实证的考察.中外法学,2009,(3):358—374.
王政勋.范畴理论与
刑法解释立场.法律科学,2009,(6):26—37.
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夏镇平,宋建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
张汝伦.现代西方哲学十五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徐盛桓.含意本体论研究.束定芳.中国语用学研究论文精选.上海:上海外语教学出版社,2001.
陈金钊,等.法律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格赖斯.逻辑与会话.马蒂尼奇.语言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Sperber D.&Wilson D.Relevance Communication and Cognition.Oxford Blackwell,1986.
何自然,冉永平.关联理论——认知语用学基础.现代外语,1998,(3):93—107.
张亚非.关联理论评述.束定芳.中国语用学研究论文精选.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姜望琪.当代语用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索振宇.语用学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束定芳.试论Geoffrey Leech的语言观和人际修辞理论.外语研究,1990,(4):1—8.
徐盛桓.会话含意理论的新发展.现代外语,1993,(2):7—15.
徐盛桓.新格赖斯会话含意理论和含意否定.外语教学与研究,1994,(4):30—35.
王立非.关于标记理论.外国语,1991,(4):30—34.
张建理.标记性和反义词.外国语,1999,(3):29—33.
王北京.“类推定罪”借同性卖淫案“复活”?.南方周末,2004—02—26(6).
陈兴良.
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法学研究,2005,(2):38—56.
陈兴良.
刑法知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陈兴良.
刑法理念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周少华.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运.法学研究,2003,(2):82—103.
乔治·布莱.批评意识.北京: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3.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涂纪亮.现代西方语言哲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吕公礼.含意界说的元语义特征探讨.外语研究,199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