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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立场是客观解释

  

  对刑法文本会话含义的推导使文本的僵硬性和灵活性结合了起来。博登海默指出:“真正伟大的法律体系是那些把僵硬性、弹性独特地和似非而是地混和起来的体系。它们在自己的原则、制度和技术中把稳定的连续性的优点同进化地变化的优点结合起来,从而取得在不利条件下长期存在的能力。这种创造性的结合是颇难达到的,它需要立法者有政治家的敏锐和预期中的法官和律师的良好训练。”[27]365文本的基本语义是刑法意义的基础,但如果拘泥于该意义,刑法将不可避免地变成僵死的教条,无法实现以法律规制社会生活的目的;但如果脱逸文本的基本语义,刑事法治就不可能存在。会话含义的推导机制以基本语义为基础,避免了信马由缰地适用刑法的可能性;通过对会话含义的语用推理,通过对刑法文本语用意义的解读,刑法文本的意义保持了灵活性,从而保持了刑法“在不利条件下长期存在的能力”。


  

  有两种意义观,即静态的意义观和动态的意义观。静态的意义观仅仅在语言结构、词汇的规约意义等方面探索话语意义,但事实上,如果脱离了语境,脱离了具体的交际情景,话语、文本至多只能有潜在的、可能的意义。只有在语言的使用过程中,在说者和听者、文本和读者的对话这一动态过程中,话语、文本才因为和情景的交融、因为听者的领会、读者的理解而产生完整意义,这一意义是动态的意义。维特根斯坦说:“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28]哈贝马斯认为:“自然语言的意义依赖于语言环境,言谈主题只能在特定范围内明确把握话语的意义,这个范围就是那种预先给定而又无法摆脱的语境,而且前理解或者先入之见也是不可避免的。”[29]“要把握语言交际的具体完整的本质特征,就要坚持动态的意义观”,应“把意义看成一种过程,一种形态上的转化过程”。[30]静态意义仅仅为动态意义划定了大致的范围,在交际过程中通过听者、读者对话语的语用推理,静态意义才转化为具体的动态意义。


  

  静态意义向动态意义的转化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进行语用推理时对常规关系的利用,一是话语、文本和理解和解释时的当下情景等语境因素的结合。听者、读者在追寻话语、文本动态意义的过程中必然把话语、文本放置在当下情景之中,把话语、文本和现实情景结合起来,并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常规关系,从实质上领会、解读话语、文本的意义。会话含义需要听者结合语境进行的领会,法律文本的意义需要司法者结合当下语境进行语用推理,该意义和所谓的“立法者原意”——如果有这样的原意的话——其实毫不相干,至多只能认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文本为司法者的语用推理,为实现静态意义向动态意义的转化,提供了线索和航标,划定了大致的范围。


  

  这,不正是客观解释、实质解释的立场吗?


【作者简介】
王政勋,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王政勋.从图式理论看刑法解释立场——一个实证的考察.中外法学,2009,(3):358—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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