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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立场是客观解释

  

  在这些条文中,解释者补充刑法文本所省略的信息,或者通过对文本的文字表述进行结构分析、语义分析以求扩展文本的隐含意义,都还属于语义分析的范畴。更为重要的是,要完整理解话语所传递的信息,仅理解言语形式的“字面意义”是不够的,还必须依据当时的语境推导出言语形式的“言外之意”。解释者在扩展、限定或阐发话语的意义时,必然结合语境要素,对话语意义进行语用推理,以求领会话语的实质意义。对话离不开一定的语境,话语只有在一定语境下才能产生交际效果,说话人在表达时会考虑到语境的要求并预期听话人在理解时必然会结合语境因素对话语进行语用推理,听话人也预期说话人已经预料到并允许甚至期望自己根据语境因素对话语进行语用分析以解读出话语的实质意义。语言的意义从来不仅仅是纯语义学的,语义学和语用学必须结合起来。例如,主人对在他家做客的客人说了一句“下雨了”,也许表示“既然下雨了,你晚上就不要走了,住在我家吧”,也许表示“下雨了,你赶紧离开我家吧”,也许表示“下雨了,咱们该出发了”,也许表示“我刚才说要下雨,果然就下雨了,可见我确实有先见之明”,也许表示其他的言外之义,当然,也可能仅仅只陈述了“下雨了”这一事实而没有什么言外义——但对这一事实,仍然需要借助常规关系,根据当时的情景对其意义进行补充,如下的是丝丝烟雨还是瓢泼大雨、何时下的雨、何处下的雨等。“下雨了”到底表达什么意义,到底意味着什么,敏锐的听者根据双方交谈的内容、交谈的融洽程度、双方关系的亲疏,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势,等等,一般能够作出大致准确的判断。


  

  解释者在理解和解释刑法文本的意义时,必然也会根据有关语境因素进行语用推理,解读出刑法文本的语用意义。例如,法官在处理涉及自助行为案件——如盗回自己被盗窃犯偷走的财物时,首先会根据刑法的字面意义,初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马上就会觉得如果作出这样的判决,这个失主岂不是太冤了?国家的法律岂能让他二次受害?这样做,老百姓能接受吗?这样的判决结果合理吗?这些想法已经使刑法文本与当下案件的具体情景、社会大众心理等文本以外的语用因素结合起来。于是他会回过头来重新研读刑法,寻找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根据。他想到了《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一切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本案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构成犯罪!他终于恍然大悟:可以根据对《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反面解释宣告该行为无罪!


  

  司法者还应该假定,立法者不可能把大家公认对社会危害极大、应该按照犯罪处理的行为不规定为犯罪,所以对于是否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司法者应该审慎地在案件事实和法律文本中穿梭往返,寻求对其入罪的合理根据。如学者指出,德国、日本刑法中未规定抢夺罪,但因为一部刑法只处罚一般盗窃而不处罚抢夺行为,有损其正义性,所以没有解释者认为抢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认为抢夺行为通常成立盗窃罪,如果是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财物的,可以评价为使用暴力夺取财物,故应认定为抢劫罪。[22]在我国《刑法》第116119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列举的交通工具只有“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再没有其他交通工具,在这几种交通工具之后也没有使用“等”字,那么对于破坏高山缆车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能否以无罪处理呢?不能,任何人都不会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值得处罚的,司法者应该在文本中寻找其他可以使其入罪的条文——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处理。《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主体的规定中没有单位,如果单位实施了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呢?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称,“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这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能对单位以贷款诈骗罪追究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为什么“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呢?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上有贷款诈骗的行为,主观上有贷款诈骗的故意,犯罪主体(个人)、犯罪客体也都符合,怎么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估计纪要的理由是被骗贷款并未归这些人自己使用,但贷款诈骗罪并未要求行为人自己占有、使用所骗财产。事实上,对该种行为以个人犯罪处理既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也不会产生其他不良的社会政策方面的后果。前引该纪要文字的后半句拘泥于对法律文本的纯字面理解,是错误的,对这样的行为完全可以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参与者贷款诈骗罪的责任。在对这些案件、条文的解释中,司法者在案件事实和刑法文本、刑法文本和社会情势、判决结果和社会大众心理等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实质地理解刑法文本的意义,对案件作出了符合实质正义的判决。他们是基于这样的假定进行这一工作的:刑法文本已经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但由于说话者要遵守省力原则,文本中必然省略了很多信息。立法机关像口语交谈中的说话人一样,预想并允许听话人——司法者——根据语境因素,进行语用推理,以扩展、补充、阐释条文的意义,司法者应当实现立法者给自己设定的这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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