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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接纳:法律与信任关系的另一种诠释

  

  二、过度规制:不被信任的诸后果


  

  神秘性、理性不及和权力因素的过度渗透会使法律建构出越来越多的不被信任的人。也可以说,法律系统本身的可能性正在被其他因素所侵蚀。在卢曼看来,法律系统是社会的一个分系统。法律系统采取交往的运作方式,也就是说它所能做的无非就是在含义媒介中通过交往形成形式(条例)。至于这之所以成为可能,并且在一个长期的社会文化演进中成为不言而喻,则是社会系统的功绩。{8}15卢曼同时特别强调法律的界限,认为现代的法律往往是超负荷运作的。以此观之,当一些理性不及的、与民主相悖的因素渗透进法律以后必然使法律僭越了其固有的领地而成为过度规制的工具。这必然会造成法律与社会的整体性危机。我认为,这一整体性的危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立法和法律的过度规制引起社会排斥的发生并消解了法律应有的社会效果;第二,法律僭越了其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地,携神秘性等因素对人的自由进行了过度的规制,进而消解了法律本该实现的对人的解放的功能;第三,法律塑造出一个个“不正常的人”,甚至造成对这些少数人群的伤害。


  

  (一)社会排斥


  

  在立法和法律规制的情况下,社会排斥之所以会发生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第一,人们相信法律,或者说法律权威的至上性;第二,立法和法律规制将少数人界定为不被信任的人;第三,在法律的指引和型塑下,人与人之间出现社会排斥的现象[3]。第一个因素反映的是法律的应然状态,是指法律之所以为法所具有的权威性从根本上对人们行动的影响。也可以说是人们对法律的无条件的遵从。非常吊诡的是,普通大众很少能够对法律的合目的性和民主性做出科学的判断。因此,他们并不知道他们所遵从的法律到底是在构建秩序还是在毁灭秩序。这从上文所提到的“琵琶鬼”个案和艾滋病防治立法个案中均可以看出:人们信服于法律对人群结构的剪裁,因为人们忠实于法律的权威,而并不刻意去了解法律权威的来源和其合目的性,甚至会认为法律的规制本身就应该是合目的性的。第二个因素反映的是法律的实然状态,是指法律规制的真实情况。在这个因素中,法律吸收上文所提出的神秘性、理性不及、过度的权力等变量,将少数人界定为了不被信任的人,进而排除出了普通人群。在这个因素中,排斥只是规则意义上的,还不是行动意义上的排斥。第三个因素反映的是在法律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的综合作用下人们具体行动的走向。通常来说,在法律规范和人的行动之间总还是存在一定的张力。人们不一定会完全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事,这会在某些领域产生出规避法律的现象。然而,大多数理性人往往首先会在规避还是不规避之间做出一个权衡。如果加之上边两个因素,人们发现法律权威足以具有威慑性、法律作出的指引会让我们免受不必要的“灾祸”的话,人们便会接受法律的指引的。从这点上来看,由前两个因素加之第三个因素中行动上的权衡,社会排斥由规范进人实践。人们在法律的指引下,在社会生活中对少数人也产生了排斥的心理和行动。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在这里提到的“灾祸”是否是真实的呢?在“琵琶鬼”个案中,现代科学(医学)知识完全可以解释邻村人的疾病不可能是曼村的老妇人引起的;在艾滋病法治立法个案中,后来的立法也证明了上世纪90年代以前“隔离”、“限制”等措施的失宜和对艾滋病感染者人权的侵犯;在法国“面纱法案”的个案中我们则可以看到法案提倡者所假定的对公共安全潜在的威胁,而并没有证据可以说明威胁真的会发生。针对这样一些恰恰相反的情况,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说:正是在神秘性、理性不及和过度权力的作用下,法律向大众传达了一些并不理想的“信号”,在这些信号之下,人与人之间本来可以良好运转的关系变得紧张和易碎,于是一些人不被信任,进而被排斥出大众群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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