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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接纳:法律与信任关系的另一种诠释

  

  我所关注的第三个因素是权力因素。当人类还沉浸在对理性化和现代化的幻想中的时候,对权力因素的关注和借此对理性化、现代化的批判似乎已经甚嚣尘上了。韦伯虽然极力肯定理性化在资本主义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意义,但他同时也深刻地认识到理性化所可能给人类带来的悲剧—对目的理性的过分依赖将人类推人一个自己塑造的“铁笼”之中。现代法学告诉人们,理性的个人是自然的、自由的和自治的。后现代法学则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法律主体是被法律制造出来的,不是自然的,更不是自治的,也没有什么自由。个人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目的是使“交换行为”成为可能。{6}在过往的历史中,以权力之名,法律对个人“自由”和“权利”建构的例子比比皆是。在殖民时代,西方殖民者带到第三世界的法律对殖民地人民身份的界定成为西方殖民者维护自身利益,假扮自己为“善良管理人”的重要工具,其也同时型塑了殖民地人与人之间长久不平等的历史。{7}142-155新近更值得关注的是发生在法国的一件有关宗教、妇女与法律世俗化的事件。2010年9月14日,法国参议院以246票对1票的压倒性优势通过法案(le projet de loi anti-burqa),禁止妇女在公众场所穿戴伊斯兰教的蒙面面纱。早在2009年6月法国总统萨科奇就公开表示,“我们不容许妇女成为面纱后面的囚犯”;法国宪法委员会同样认为,“妇女蒙面纱对公共安全是很危险的”[2]。从历史上看,法国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起就开始了法律的世俗化道路,此道路也为共和国民主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个事件中赞同者所提出的意见似乎都是以世俗化的名义在进行倒行逆施。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在于:如果穿戴面纱的妇女确实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可能的话,提出的主要立法理由应该是对安全造成危害的实证数据和评估报告,而不是将9.11以后弥漫在欧洲的伊斯兰症(islamophobia)所产生的恐惧带入立法之中。而恐惧本身即是一种非世俗化的因素。此法的颁布也说明了非世俗化因素与权力因素合力对国家法律的重要影响。其直接后果是通过法律型塑了大批不被信任的妇女—所有穿戴面纱(主要是指Burqa,面纱中的一种)的、原本自由的妇女—都被当作了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


  

  在此部分中我具体论述了三个主要因素对立法和法律规制的影响,他们分别是神秘性、理性不及以及权力的型塑。那么,这样一些对立法和法律规制产生影响的因素在社会信任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对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产生了多大的影响呢?可别忘了,某个人、某个群体是否被他者所信任,这主要取决于人的认识水平和互动程度。如果承认人的理性,我们就要相信每个人心里的那“一杆秤”。在前文我已经指出,在人们的具体行动中,信任/不信任的关系足以形成,人的行动和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是信任/不信任关系得以形成的主要场域。法律的建构或许只是其中的一个很小的因素。但是,或许这样一个很小比例的因素足以造成极大的影响。因为当神秘性、理性不及和权力因素过度渗入法律以后必然会极大地抵消法律中所应包含的知识、理性和民主元素。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原本自由的人被建构为不被信任的人。虽然或许只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少数人”,但其足以对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产生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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