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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接纳:法律与信任关系的另一种诠释

寻求接纳:法律与信任关系的另一种诠释


张剑源


【摘要】通过对神秘性、理性和权力三个因素的考察可以发现,立法和法律规制在某些情况下会建构出许多不被信任的人和群体。这会带来社会排斥、解放的陷落以及“新的种族主义”发生的可能。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需要在立法和法律规制的时候有对法律中的知识要素、法律的引导功能有足够的反思,同时通过法律赋权使被建构出的不被信任的人能够有效回归社会。
【关键词】信任;法律;接纳;解放
【全文】
  

  相较于秩序、正义、权利以及自由等经典命题,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对信任这一命题的关注并不多见。在为数不多的研究中,学者主要关注了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认为信任的缺失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契约的公平和自由,因此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契约自由给与适当的规制;第二,认为法律(特别是刑法)的惩罚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将指向信任的缺失,刑法的作用(之一)是通过惩罚来恢复人们之间原有的信任关系[1]。从这样两个进路可以看出,研究者首先都从人际互动和伦理的角度假定了某些人及其行为所具有的不可信任性,因而希望法律及时介入,通过法律的运作恢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然而,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况似乎并没有引起学者足够的关注,这种情况表现为:本来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并非是不被信任的,在立法和法律规制介入以后这些人才被认为是不被信任的。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及其消极面向:在某些情况下,不信任(的人)是如何被法律所建构出来的?在此基础上,需要弄清楚的问题是,法律与“不被信任”间的过度“勾连”会不会对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是,那么我们又应如何解放法律的这种过度规制进而实现人与人之间信任关系的解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回应,本文将表明:立法和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度“不信任”的出现将会对群体良性互动和社会和谐造成不利的影响。立法和法律规制应当重视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反思法律应有的引导功能,进而创造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融合的法律建构之路,以此促进法律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一、谁不被信任?—不信任的根源探析


  

  在通常情况下,不被信任的人往往是违反规则的人。如果一个人在交易的时候不守承诺,常此以往他会被人们视为不被信任的人进而失去更多交易的机会。在社会生活中,这是比较常见的现象,而现代征信系统的发展也从“陌生人社会”的角度型塑了这样一种古老的信任/不信任的机制,“列入黑名单”往往可以被看作是不被信任的标志。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种在商事领域所形成的规则业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尊重和信守。而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由国家法律、行业规范、地域性习惯法甚至全球法律所构成的规则体系无不在型塑着人们的生活。规则一旦形成,它就会像一把剪刀一样开始剪裁人们的生活。大多数人被归入可信任的行列,少许人会被归入不被信任的人之中。对少数不被信任的人的惩罚可能是被排斥、被拒绝,也有可能是被隔离、监禁,甚至被剥夺生命(比如对犯罪者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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