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陈富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李晓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科科长。
【注释】陈卫东:《两个证据规定之解读》,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21期,第6页。
樊崇义:《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载《检察日报》201O年6月2日,第二版。
陈瑞华:《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载《检察日报》201O年6月4日,第三版。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7—159页。
谢佑平、万毅:《
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09页。
美国联邦
宪法第
5条、第
14条将其表述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种立法例在二战后由美国推广到日本,日本
宪法第
31条由此形成。此外1999年11月2 3日意大利参、众两院以过2/3多数通过了将正当程序原则规定为
宪法性原则的1999年第2号
宪法性法律,在
宪法第
111条第1款前增加以下内容:“司法裁判权通过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实现”,并对正当程序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意大利这一修宪举措,再次显示出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巨大感染力。
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北京:国家图书馆,2003年,第400页。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定为证明标准,但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实际上已经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更改为“优势证明标准”,这一标准与民事诉讼所涉及的权利更加契合,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而
行政诉讼法在2002年通过司法解释亦对此有所调整。相比之下,“两《规定》”出台之前,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改革已然滞后于另外的两大诉讼,而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涉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理应规定更高的证明标准,故本次证明标准的细化,其意义不言而喻。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84年50号决议批准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
陈卫东:《中国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评两个证据规定》,载《法学家》2010年第05期,第21页。
刘玫、郑曦:《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评析》,载《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05期,第3页。
卡多佐大法官语,People v.Defore,242 N.Y.13,21,150 N.E.585,587(1926)(opinion of the Court by Cardozo,J.)。
See Joshua Dressier,Alan C.Michael,Understanding Criminal Procedure,Volume 1:Investigation,4th ed,Matthew Bender&Company,Inc.,2006:400—409。
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98—199页。
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45页。
刘玫、郑曦:《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评析》,载《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05期,第5页。
Herring v.United States,555 U.S.(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