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两个证据规定”给反贪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果
1.增强了反贪干警的程序意识
“两个证据规定”明确了程序法定原则,“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这就要求反贪干警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确保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2.增强了反贪干警的证据意识
“两个证据规定”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判例中曾多次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震慑警察未来可能继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尤其是震慑故意的、恣意的或严重疏忽的错误行为或在一些情形下可能重复发生的或系统性的疏忽。[17]这就要求反贪干警在办理案件时一切要靠证据说话,以证据为根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必须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增强了反贪干警的人权保障意识
“两个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物证书证的范围、排除原则和程序,特别是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非法言词证据,明确规定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就要求反贪干警正确处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冤假错案。
(二)短期内带来一些不适应和挑战
1.旧的办案方式和侦查模式受到冲击
当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口供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大多侦查人员将突破口供作为侦查破案的主要途径,一旦无法取得口供,就往往显得束手无策。在“两个证据规定”实施后,这种旧的办案方式和侦查模式必然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2.询(讯)问难度增大,犯罪嫌疑人供述易反复
由于“两个证据规定”未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作具体界定和解释,易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证人的曲解,从而减少检察机关询(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时的心理威慑性,降低嫌疑人对拒绝供述犯罪事实和证人拒绝作证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顾虑,强化其对抗心理,从而增加询(讯)问的难度,零口供案件的概率可能大大增加。
3.对办案人员的侦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