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证据规定”的解读
(一)对《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1.确立了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是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国家法治的必然要求。它一方面强调程序规则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以避免在执法中剥夺或限制法律预先设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立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进程。[5]《规定》第9条对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去收集物证书证,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就要实行绝对的排除;对于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该书证物证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详细规定了如何收集书证物证,如何收集调取物证书证,如何勘验检查,扣押搜查中扣押清单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不详的法律后果,物证书证的收集方法存在瑕疵的,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没有签名的,如果办案人员能够补正或做出合理的解释可以用,反之就要排除。《规定》第12条对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实行绝对排除;第19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被告人的供词,实行绝对的排除。程序法定原则将有利于督促办案人员依法办案,严禁超出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该原则对于遏制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行为亦会产生积极影响。此外,确立程序法定原则对于我国逐步确立“正当程序”的现代法治理念也会产生不可限量的作用。[6]
2.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当今世界普遍承认的一项证据法原则,甚至被视为证据制度的“帝王条款”。[7]该原则在实行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被普遍奉行,在证据法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它强调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依据证据来判断,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基础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虽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和诉讼理论中没有直接明确证据裁判原则,但其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的规范证据关联性、可采性规则以及刑事程序中关于证据出示、认定等规定,都与证据裁判原则的精神有相通之处。该原则在强调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同时,一般都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调查程序,既要求裁判必须依靠证据,又严格规范法官调查证据的程序,以规范法官权力的行使,并最终达到发现事实真相的要求。此次《规定》明文确立了我国的证据裁判原则,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且强调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得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可以确保案件的客观性,是对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一种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