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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证据规定”给反贪工作带来的影响与对策

“两个证据规定”给反贪工作带来的影响与对策


陈富强;李晓鹏


【摘要】2010年6月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每个新规定的出台都会有一个阵痛和适应的过程,特别是对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工作而言,“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认真研究这些影响,并即时构建相应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证据规定;影响;对策
【全文】
  

  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证据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既简单又不全面,在刑事诉讼法的225个条文中,只有区区的8个条文,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办案对于证据的需要。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两个证据规定起草者立足中国的国情,立足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立足于审判实践,借鉴了国外刑事证据的一些有益的规则,其中有很多表述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据法的提法,也借鉴了国内刑事法学专家在刑事证据这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1]“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重大发展,它涉及到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整体架构,从某种意义来说也决定了下一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这两个“证据规定”已于7月1日正式生效,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2]、“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3],因为之前我国也明确反对刑讯逼供,但缺乏程序机制,如今证据规定的出台改变了这一局面。“立法者在企图实现社会理想时必须牢记‘尊重和分享原则’。即社会每一个成员本身就被作为目的来对待,不应成为他人的,仅仅是主观的和专断的意志的对象。没有一个人仅仅利用他人来作为达到他自己目的的手段。”[4]通过“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我国的刑事司法朝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本文将就“两个证据规定”展开解读,并对其给反贪工作带来的影响与对策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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