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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证据规定”给反贪工作带来的影响与对策

  

  “两个证据规定”对反贪侦查办案中涉及收集、固定、运用证据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还要一些新规定,如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运用,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等,都是以往反贪侦查工作没有遇到过的新事物,这对办案人员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短期内,这与侦查力量不足、办案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将较为突出。


  

  三、对策研究


  

  这里对“两个证据规定”的对策研究立足于反贪部门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并非研究如何对付、应付“两个证据规定”,而是探讨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反贪部门应当如何尽快适应新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追求办案效果,更好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一)加强初查及前期取证工作


  

  初查是反贪突破案件的基础所在,要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转变,就必须将侦查工作的重心前移,更加重视初查和前期取证工作。在初查阶段,要对案件线索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严格按照“两个证据规定”,注意发现取证的缺陷和证据之间的矛盾,把一些妨碍侦查取证活动的消极因素和不利条件在立案之前就加以消除。只要充分发挥初查的优势,就既可以提高案件的质量,又可以降低办案的风险。


  

  (二)以抓证据作为侦查的重心


  

  反贪侦查要适应法律不断充实和完善的需要,更新侦查观念、转变执法理念、强化证据意识,以“抓证据”而不是“逼口供”作为侦查的重心和方向。虽然贿赂案件的证据通常是口供,但并非只有口供,除口供外还有日记、台历、帐册、银行记录等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且证明力远远高于单纯的口供。不论是口供还是书证,对其进行收集和审查判断都要提高到法庭审理的标准,为将来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使用做准备,防止非法证据排除情况的出现。


  

  (三)合法获取并固定嫌疑人口供


  

  就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而言,口供“证据之王”的地位难以撼动。我们始终强调不依赖口供,但必须牢固树立一种观念,即合法获取并固定嫌疑人的口供,此乃反贪侦查之王道。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服务侦查,如重视和用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心理测试辅助审讯等。同时应当全面收集嫌疑人的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既忠于事实,也有利于使办案人员的公正执法行为得到嫌疑人的认可,促使其真心悔罪,防止翻供。


  

  (四)加强培养反贪侦查专门人才


  

  相对于其他犯罪,职务犯罪通常具有高智商化、高隐蔽性、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因此作为专业性很强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专门人才的培养亟待加强。对于专门人才的培养,不仅要加强侦查理论知识的培训,更要注重侦查实践技能的提升和社会经验阅历的积累,随着时代的进步,也要不断更新侦查人才的知识储备,提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服务办案的能力。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我国反贪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深入开展,必须长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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