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科学构建
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所言:“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并将明确确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背景下,确有必要通过立法、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细化规定全程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以促进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体系的科学构建。
(一)两步走和两种思路
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能够对侦查讯问起到证明、监督的作用,有助于预防非法取证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前文已谈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设计了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要求一般情况下“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则“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总的来说,这项规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使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立法化得以实现。与此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这项规定还较为原则,内容上尚显单薄,仍需进一步扩充和完善。我们认为,应当在总结近些年来司法实践的探索成果,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定全程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明确属于“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的强制性情形和属于根据需要“可以”全程录音录像的选择性情形。在物质技术条件逐步具备的情况下,建议考虑以全程录音录像为原则,以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录音录像为例外。基于此种考虑,我们提出如下两个步骤和两种思路:
第一步:在当前侦查讯问中部分推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情况下,宜采用权衡原则和法定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思路。
虽然我国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无全程录音录像的强制性要求,但伴随着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先行先试,公安机关基于实践一线的探索和推动,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证明和监督的双重优势得到了理论和实务部门的广泛认同。录音录像制度在非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重罪案件中被逐渐运用,司法实践中基本形成了以笔录为主、录像为辅的口供记录方式。{11}但是,要求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讯问都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似乎还不够现实。“建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鉴于中国地域广袤,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如果在所有地区的所有案件中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建议逐步推行这一制度,可以首先考虑在严重犯罪案件的讯问活动中实施。”{12}1653方面,物质技术保障方面,受人力、财力等司法资源不足的制约,尚难以保证所有案件的侦查讯问都全程录音录像。另一方面,许多案件本身没有必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如情节轻微、案情简单的案件,还有一些案件是基于侦查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进行录音录像等。因而,确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不能搞“一刀切”,应当具有一定的制度弹性,宜采用权衡原则和法定原则相结合的思路。具体如下:
1.权衡原则。权衡原则即赋予侦查人员对是否进行录音录像以判断权,根据个案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目前关于录音、录像的方式采用上也是选择性的,考虑到录像较之于录音有着明显的直观效果,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原则上应当既录音又录像,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才可单独采用录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