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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科学构建

  

  在《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之前,全程录音录像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是技术层面的探索,但当其上升为成文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之时,对其定位、功能以及制度体系等问题则有必要作进一步研究。一方面,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不仅是侦查层面的技术性措施,更是与无罪推定原则、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密切相连的创新举措,必须要放在刑事诉讼架构下进行整体的设计和规划。另一方面,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构建要考虑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特点,不仅要考虑规范侦查行为,而且要考虑对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影响,从而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体系。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作为一项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利器”,具有哪些独特的功能,在证据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其制度体系如何构建,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一、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独特功能


  

  设计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在效果上则既能监督侦查活动,又能起到自证清白的功效,其建立要以高科技的发展、电子设备的普及为依托,并以各地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基础。从深层次分析,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之所以能逐步提上议事日程并上升到立法层面,则是由于我国更加重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更加重视刑事司法的文明和进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不仅有利于保障侦查讯问依法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其对提高侦查讯问的效率,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起诉、审判阶段翻供,保护侦查人员免受被追诉人的不实指控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3}推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确实需要投入更多的人财物保障,对传统的封闭式侦查观念也有着很大冲击,在一定意义上还会对办案人员产生“束缚手脚”的效应。但这项制度却能为法学理论界广泛推崇,并在司法实践中“生根发芽”,为大多数实务界人士所接受,可归功于该制度较之于单一的“口、纸、笔”笔录讯问法所具有的明显优势和独特功能。


  

  第一,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能够有效保障人权,规范执法行为。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殊阶段,侦查机关为了及时破案、追诉犯罪,需要迅速收集各种证据和线索,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和查清案件事实,在实物证据和办案时间非常有限的条件下,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无疑是一个有力的突破口。迫于办案压力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侦查阶段极易发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亦容易酿成冤假错案。司法实务中暴露出的许多冤错案件,往往都与侦查阶段的违法取证行为直接相关。侦查讯问中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侦查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均被录音录像设备客观、全面地记载,如日后辩方对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有异议,法官可依职权或依申请调取,或者控方主动出示录音录像资料,以再现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资料这种毫无保留的客观再现性,无疑能够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使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在一双“眼睛”的监督之下,逐步规范起来,从而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落实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将会进一步推动侦查技术装备建设,为提升案件质量提供有力的硬件保障,形成人权保障的“天然屏障”,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侦察机关自身的侦查能力和素质。


  

  第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能够有效应对无理狡辩,自证清白。侦查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具有双向保护功能,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受侵害的“防护网”,也是侦查人员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狡辩、自证清白的“护身符”。司法实务中,不乏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之后的诉讼阶段,特别是审判阶段不断提出在接受讯问时遭受刑讯逼供的辩解。客观而言,实践中确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遭受过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但多数犯罪嫌疑人则是基于求自由、求生存的本能,怀揣侥幸心理,在无理无据的情况下采用“抹黑”侦查人员、侦查行为的方式,达到逃脱罪行的目的。此种情况下,以全程录音录像再现讯问场景,客观、全面地重现业已发生的讯问过程,达到证实或证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主张的效果,维护侦查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对侦查人员合法侦查行为的保护。但受制于对传统侦查措施的依赖心态和对现代侦查措施的抵触心理,实践中仍有不少观点认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束缚侦查人员手脚、有碍侦查工作开展,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确有必要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真正认识到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所具有的双向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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