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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科学构建

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科学构建


沈德咏;何艳芳


【摘要】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对于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全程录音录像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技术性措施,其构建应当放在整个刑事诉讼架构中进行,辅以必要的配套措施,明确违反全程录音录像规定的制裁性后果,合力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在当前的社会发展条件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构建尚难以“一步到位”,仍需循序渐进推行,并在主客观条件具备之时全面实施,切实发挥制度的应有功能。
【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属性;证据能力
【全文】
  

  引言


  

  侦查讯问中的全程录音录像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以全程、连续、完整的方式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侦查措施。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在规范执法行为、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方面有着显著价值。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早已有关注,近些年来还从多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由点到面、由试行到推广的渐进过程,已逐步为人们所熟知和认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为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6年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异等因素,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订了职务犯罪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三步走”计划,{1}从而使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在检察系统逐步得到推广,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也积极开展了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探索,尽管尚未上升到全系统统一部署、一致要求的层次,但事实上也取得了很大成绩。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东南沿海发达地区,较早就开始全力推动对命案和涉黑案件嫌疑人的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2}实践证明,侦查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能够有效遏制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现象,提升案件质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而且通过在法庭上出示讯问时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有助于反驳刑事被告人的翻供。2011年,全国人大在推进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充分吸收公安、检察机关探索推动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经验,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关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49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1]。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此条规定,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多持肯定态度。相信不久的将来,符合中国国情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将正式载入《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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