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为债权物权化,其法律地位介于普通债权和物权之间。在营业保护规则中无论是普通债权还是物权均受一定得限制,预告登记作为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权利,理应受到营业保护规则的限制。
2、预告登记后债权在重整计划的地位。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程序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其是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对债务清偿和企业复兴作出的安排。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的地位,将直接影响到其权利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能否实现。其一,在债权分类中,预告登记后的债权应当单列。在破产程序中,债权分类尤为重要。一方面,债权的分类是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的依据;另一方面,债权的分类又是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的分组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2条对重整计划的债权作了分类:(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因此,现行破产法并未对预告登记后的债权地位作出规范,这是破产法应二元财产体系而生的必然。但笔者认为,预告登记后的债权是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预告登记后的权利具有独自权利运行规律,传统物权和债权分类无法满足预告登记权利实现的需要,所以,在债权分类中,预告登记后的债权应当单列,作为单独的债权组参加破产重整的表决。其二,在债权调整中,预告登记后的债权具有特定的债权调整方法。
重整计划可以根据各自债权的不同,选择延期支付、减免利息、减免本金清偿额、其他清偿条件、债转股等方式调整债权。其中,减免利息和减免本金清偿额通常适用于金钱之债,与预告登记之债所属的物权变动之债的种类格格不入。基于预告登记之债权的物权变动内容,对预告登记之债的调整一般是以延期支付和债转股的形式出现。也就是说,其他人不得以减免利息、减免本金清偿额、其他清偿条件作为调整方式调整预告登记后债权。当然,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除外。
(三)在破产和解程序中预告登记之债权的保障和实现
破产和解制度则是指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在互惠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权数额、进行整顿等事项达成谅解协议,以防止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较之适用破产程序的更大数额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