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告登记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保障
吴春岐
【摘要】预告登记之债权与我国传统破产法中的各项权利有本质不同,其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预告登记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障和实现具有特殊的规则:在破产申请受理阶段,预告登记排除个别清偿无效原则、管理人选择权的适用;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预告登记后债权受营业保护的限制,对债权的分类而言,预告登记后的债权应当单列,它具有特定的债权调整方法;在破产和解阶段,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登记义务人之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在破产清算阶段,预告登记后的债权与一般债权和别除权的顺位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预告登记;破产程序;法律地位;债权保障
【全文】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打破了物权与债权之间泾渭分明的界限,通过赋予预告登记后的债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经过预告登记的权利既不同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典型。而纵观我国破产法,与破产相关的权利中的普通债权、别除权、取回权等类型的权利虽然在某些方面与预告登记之债权具有相似性,但是他们又在权利本质、制度价值、实现机理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而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企业破产法》并未考量与之相继生效的《物权法》中,伴随着预告登记制度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预告登记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因此,预告登记之债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保障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同时又是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预告登记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法律地位的比较法考察
1、德国破产程序中的预告登记。在德国,除了民法典中有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具体到破产领域破产法亦有特别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2款规定,“在预告登记后就土地或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在它会妨害或侵害请求权的限度内不生效力,即使处分以强制执行或假扣押方式或由支付不能程序中的管理人为之,亦同。”这是预告登记的对抗效力在破产程序中的体现,预告登记之债权具有对抗破产管理人处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