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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抗诉的合力与制度配置

  

  (二)现有抗诉制度框架内的制度改进


  

  在我国现有的抗诉制度框架内,要疏通抗诉关系,可以先从改良法律文书入手,以改良法律文书来带动相应抗诉关系的调整,优化对抗诉的措置。笔者认为,应当加强抗诉法律文书在抗诉程序中的作用,这需要使三种抗诉文书发生互补作用,形成抗诉合力,推动实现并充分体现良性的检察体制。为此,应当从功能、内容以及使用方式上对检察机关制作的抗诉法律文书进行调整。笔者提出以下两方面建议:


  

  1.重新界定各种抗诉法律文书的功能及具体内容


  

  尽管抗诉程序需要两级检察院共同参与,但在法律文书的功能上,仍然应当参照一审程序中公诉机关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来制作抗诉文书。


  

  (1)《抗诉书》提起二审程序的同时,按照抗诉程序要求提出抗诉理由


  

  从诉讼原理上讲,控辩双方在不服一审裁判文书的情况下均可提出上诉或者抗诉,进而启动二审程序——尽管在抗诉程序中,上一级检察机关有权支持其认为正确的抗诉,撤回其认为不正确的抗诉,但上级院支抗与否不能起到启动或者终止二审程序的作用;公诉机关的抗诉具有绝对的启动二审程序的作用。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提出抗诉理由。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对来自控诉方的抗诉(许多国家称为“上诉”)加以限制,以保证控诉方抗诉的理性,减少非理性抗诉导致的被告人陷入讼累或者上诉不加刑原则得不到应用的情况;二是考虑到检察机关是法律专业机关,检察官群体由具有法律素养和法庭经验的专业人士构成,对于作出了一审判决的案件要不要抗诉有着自己的专业判断,因此能够提出恰当的抗诉理由。


  

  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抗诉理由明确加以限制,导致《抗诉书》倾向于用详细的理由论证在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必要性。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抗诉必须提出明确的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理由的论述一定要详而又详,因为围绕抗诉理由的法庭调查活动中,检察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加以充分论证,因此《抗诉书》的功能主要以能够启动二审程序为满足,兼顾辩护方的知情权,《抗诉书》的文字风格可以简洁明快,不必进行繁琐的铺陈和论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强调《抗诉书》无需繁密说理论证并不意味着写清抗诉理由条件,也不意味着提出抗诉的公诉机关无需充分考虑具体抗诉观点及其能否在法律上成立。事实上,提抗检察院可以将原本将更为具体的抗诉观点、理由书面报送上级检察院,供上级院审查案件时参考。这样一方面能够使上级院充分了解公诉机关对一审裁判文书的具体意见;另一方面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两级检察院制作的抗诉法律文书在具体内容上出现差异。


  

  日本的做法提供给我们另一个可供借鉴的思路。在日本,检察官对于一审判决要求上级法院进行“事后审”称为“控诉”(近似我国的“抗诉”),涉及两个文书,一是“控诉申请书”,“检察官提起控诉,通常是以检察厅的代表检察官的名义,向原审法院送交向控诉审法院提出的申请书。申请书中记载有罪名、被告人姓名、判决宣告的年月日、宣告判决的法院。对提起控诉对象的判决和提起控诉的范围加以特定,并记载提起控诉的要旨。”[5]二是“控诉要旨书”。“检察官提起控诉时的控诉要旨书,学说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以原审检察官的名义制作;另一种认为应以控诉审的检察官的名义制作。实践中,一般是由控诉审的检察官把以原审检察官名义制作的控诉要旨书,提交控诉审法院。”[6]控诉要旨书要记载控诉理由,要求“写得简洁、具体,是依据哪些法律条文提起控诉的理由,得使人一看就明白。”[7]这种制度设计值得我们认真加以研究,但要加以移植,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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