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抗诉的合力与制度配置
——基于法律文书的观察和分析
赵鹏
【摘要】现有对抗诉法律文书撰写内容的规范要求以及实践中的习惯做法,并没有充分发挥法律文书在二审抗诉程序中的合力作用,有时甚至分散了抗诉的焦点,使这些法律文书的效力关系引起疑虑,有时还引出辩方知悉权等正当程序问题,应当借助抗诉法律文书在功能、内容以及使用方式上的改良,带动检察机关抗诉工作和制度的改善。
【关键词】刑事二审;抗诉;法律文书;检察一体化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二审制度的司法实践中,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员需要先后宣读三种法律文书,即《刑事案件抗诉书》(以下简称“抗诉书”)、《支持刑事案件抗诉意见书》(以下简称“支抗意见书”)以及《二审抗诉案件出庭意见书》(以下简称“抗诉词”)。上述三种刑事二审抗诉法律文书在内容上本应相互照应,形成抗诉合力,递进性地共同阐述检察机关对一审法院裁判文书的意见。但是,现有对抗诉法律文书撰写内容的规范要求以及实践中的习惯做法,并没有能够充分发挥法律文书在二审抗诉程序中的合力作用,有时甚至分散了抗诉的焦点,使这些法律文书的效力关系引起疑虑,有时还引出辩方知悉权等正当程序问题。
究其原因,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抗诉权人的分置是关键因素。抗诉权人虽然都是人民检察院,但却是由原审人民检察院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力式地共同扮演着抗诉权人的角色。抗诉由原审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第二审由原审人民检察院启动,但原审人民检察院却无权派员出庭支持自己的抗诉,出庭支持抗诉则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原审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面临两种选择:撤回抗诉,原因自然是不认同抗诉理由;支持抗诉,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原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完全认同,二是对原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完全认同,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完全不认同,需要修正、补充甚至重新提出自己的抗诉理由。两个不同级别的同一案件的抗诉权人的存在,自有其不得不如此的理由,这是因为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决定是否提出抗诉的期间只有十天,不能不由熟悉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过程的原审人民检察院在这一期间内即时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但顾及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不能不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力当此任。于是,由于存在两个不同的判断主体,上述三种法律文书之不能始终相谐的现象就可能发生。
由此引发的思考是:第一,《抗诉书》的主要功能除启动二审程序外,是否还应兼具释法说理功能?第二,当上下级检察机关对一审裁判文书的意见不一致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消除两级检察院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在内容上的差异,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对于一审裁判文书的审查意见存在分歧与检察一体化原则是否违背?第三,二级检察机关分别制作的法律文书如何减少冲突的可能?公诉机关制作的《抗诉书》不再详细阐述抗诉观点及其具体理由,检察机关的抗诉观点由二审检察机关在《支抗意见书》中叙明,是否是可取的方法?第四,对于改变或者以全新理由支持抗诉的案件,应当在何种程度上并以何种方式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知情权?第五,《支抗意见书》一经送达,检察机关的抗诉观点如发生变化,是否应当送达《变更支抗刑事案件抗诉意见书》(以下简称“变更支抗意见书”)?第六,出庭检察员在《抗诉词》中发表的意见如何与《抗诉书》、《支抗意见书》起到递进的、补充的乃至升华作用,而不是低水平重复?
为了更好地思考和回答这些实践中的问题,笔者以某院近5年受理的二审抗诉案件为实证依据,对抗诉法律文书在二审抗诉案件尤其是改变抗诉理由(或者以新的理由)支持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实际作用进行分析,辅之以对二审抗诉法律文书应有效能的探讨,并且在此基础上,借检察一体化原则为理论支撑,尝试对上述关于刑事二审抗诉存在的问题及改良方案进行系统论证,以期寻找到对抗诉实践有所裨益的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