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刑事二审抗诉案件的实证考察
刑事二审抗诉存在的问题,折射在抗诉法律文书之中。抗诉法律文书集中反映了刑事二审现有的制度安排中的措置以及由这种措置引发的问题。这正是笔者以刑事抗诉文书为引线对刑事二审抗诉进行实证调查的缘由。
(一)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抗诉法律文书因检察机关的提抗、支抗或者撤抗而产生,并在刑事二审程序中针对具体案件发挥作用。本文选择的实证考察对象为某院近5年所受理的共计146件二审抗诉案件。笔者分析上述案件的目的在于:考察本地区近年来上下级检察机关对于抗诉案件一审判决审查意见的一致性和差异性,为进一步分析两级检察院制作的刑事抗诉法律文书在内容上如何衔接,收集信息资料,预做准备。本部分对考察对象的分析仅为形式分析,即不考察案件性质及具体抗诉理由,仅针对支持及撤回抗诉情况,以及支持抗诉情况下对提抗观点及理由的变更情况对考察对象进行基本数字统计。
数据分析1.撤回抗诉案件数量
从上图可以看出,5年来该地区二审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撤回抗诉的比率整体呈下降趋势。另外,对于上级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均裁定准予撤回抗诉并维持原判。
数据分析2.改变理由支持抗诉案件数量情况及其结果
从上图可以看出,5年来该地区二审支抗案件中,减少抗诉观点、变更抗诉理由或者提出新的抗诉观点支持抗诉案件的比率整体上呈上升趋势。另外,对于未获上级检察机关支持的抗诉意见,二审裁判文书均不予以采纳,反映了二审裁判与上级检察机关抗诉意见的对应关系。
(二)实证数据反映出的基本现象
第一审存在着控辩审三方组合的平面三角关系,第二审与第一审构成的是立体几何关系。对于一个抗诉案件来说,存在纵横两方面关系,一是原审人民检察院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纵向关系,二是上一级检察院与同级法院、辩护方构成的横向关系。因此,在这种纵横双重关系中,抗诉观点及理由一般会经历来自纵向及横向两个方面的评价。纵向的评价是上级检察机关对《抗诉书》所提观点的评价,其结果体现为:全部支持抗诉,部分支持抗诉,改变观点及理由支持抗诉,不支持抗诉;横向的评价是二审法院对检察机关(主要是上级检察院)抗诉及支抗观点的评价,其结果体现为采纳或者不采纳抗诉意见,进而改判、发回或者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以这纵横两方评价为考察对象,对前一部分实证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两个基本结论:其一,两级检察院对一审裁判审查意见的一致程度逐渐降低;其二,仅上级检察院的支抗意见会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
1.两级检察院对一审裁判审查意见的一致程度逐渐降低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抗诉理由的认同度,涉及的是两级检察院对一审裁判文书审查意见的一致性和差异性问题。这种一致性和差异性主要通过两方面表现出来:一是撤回抗诉案件的比率;二是支持抗诉时支抗观点及理由与提抗观点和理由的一致或者差异程度。
上级检察院不认同原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有权撤回抗诉。从近年来撤回抗诉的情况看,尽管撤回抗诉案件在全部抗诉案件中的比率呈整体下降趋势,但现有比率仍然不低;随着抗诉难度增大,在今后的抗诉实践中,撤回抗诉案件在全部抗诉案件中必然会保持相当比重。
上级检察院认同原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从而支持抗诉,使由下级检察院启动的二审程序得以继续推进。从支持抗诉的情况看,近年来抗诉案件的支抗率呈整体上升的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大量案件是在减少、改变甚至增加抗诉观点及理由的基础上支持抗诉的。这说明上下级检察院对于一审裁判文书审查意见的一致性越来越低,二审检察机关在抗诉过程中越来越多地脱离《抗诉书》提出的抗诉观点及理由,倾向于对原有抗诉观点、理由进行修正甚至颠覆,以新的理由支持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