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传统刑事司法与刑事和解是一种互补性关系,刑事和解对传统刑事司法有所依赖,而刑事和解则能够促进传统刑事司法功能的发挥。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国家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国家必须对具体的刑事和解进行全程监控以避免和解的非自愿性及被害人滥用和解权等情况的发生。而刑事和解不仅是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因而其同样具备刑法作为专门社会技术知识所应有的独特品格。因此,“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刑法始终是‘在场’的,刑法的明确性是被害人在和解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的砝码,刑法的威慑力是犯罪人必须作出让步的前提”{21}。因此,刑事和解尽管不是一种刑罚制度,但其千真万确是一种刑法制度,体现了刑法功能的某种进化,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刑法变得轻缓,而这种轻缓又使得刑法更具包容力。刑事和解将大量的刑事纠纷私了案件都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使刑法的触角逐步延伸,增加了刑法的控制范围,同时也使传统刑事司法从微小琐碎的刑事纠纷中脱身,从而能够集中力量应对严重犯罪的挑战。
对此,卡洛林·霍伊尔和理查德·杨两位教授的论点就颇有见地:“有些人好像觉得要想促成一个司法工作的新的方法,就必须降低老的那个名声。……对恢复性司法(英美等国对刑事和解的另一种称谓,引者注)的倡导者来说去暗示在现行的刑事司法中有相当庞大的信心危机实在是一个错误。……实际上,审判在众多方面都是符合公众的意愿的,尽管人们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现行的审判制度可能根本就不应该得到那么多的嘲讽,只是它的反对派们想让我们相信那样而已。恢复性司法应该允许有机会按自己的优势去被尝试和检验,而不是被标榜为现行的刑事司法的完全的替代品。”{22}。因此,国家选择并合理限制刑事和解适用的公共政策就完全能够产生传统司法和后现代所倡导的刑事和解的双赢结果[11]、。
四、后现代应该走进中国刑法[12]
后现代思潮并非一种远不可及的新学术,而是一种普通人也可能得到的人生经验。事实上后现代现象和思想一直都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存在,并且或多或少地曾为我们体悟,而且后现代体验在任何社会都是从来存在的,是我们生存的状态和成分{23}。
作为20世纪在世界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一场思想运动,后现代似乎天然就和中国有着某种缘分。周易、老庄、禅宗等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任何总体性、确定性的现代话语,反倒充满了不能以精确数字定量定性的混沌性、怀疑性和碎片性,蕴涵着浓厚的后现代气息。因此,霍伊在为《后现代主义辞典》撰写的序言中讲了一段很耐人寻味的话:“从中国人的观点看,后现代主义可能被看做是从西方传人中国的最近的思潮。而从西方的观点看,中国则常常被看做是后现代的来源。”{24}
但自五四运动以来,现代主义在中国已根深蒂固,特别是中国当代知识分子大都是现代主义进步论的坚定信徒,他们对以“理性”、“真理”、“科学”为表征的现代性抱有宗教式的狂热崇拜,坚信能“寻找”出一种普世性理论将人类渡往幸福的彼岸[13]。因此,“今天中国最需要启蒙的不是百姓大众,而是中国的知识分子。中国知识分子的现代主义蒙昧极深极固,启之并非易事。一个国家的知识分子,本是一个国家的脑袋。如今中国知识分子正患着狂热的现代病,脑袋得起病来,国之岌岌可危,自不待言”{25}。
刑法的现代化是中国刑法发展的主流方向,刑法现代化完成了刑法学理论上的奠基性和建构性工作,但一味追求“体系完美”、“理论架构”是现代刑法的通病,刑法也会因此而变得固化甚至偏执。尤其是会出现国家为国家自身而走向独断,刑法为刑法自身而趋于专制,忘却了国家和刑法“为人民服务”的主旨意趣,反倒逐渐异化成了压迫个人的统治工具。而后现代则为中国刑法学者提供了观察、理解刑法与社会、刑法与人类之间互动关系的全新视角。它可以使刑法呈现出自身应有的人文学科风貌。将刑法演变为一门提升人自身修养和指引人追求人类共同幸福的学问,而不是奴役人、教化人的监控科学和政治说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