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现代、刑事和解及公共政策[1]
王立志
【摘要】“后现代”是对肇始于启蒙时代,以总体性思维和理性主义为标志的“现代”的反思和反动。刑事和解则是多元视角中的一种平等对话机制,和后现代有着天然的联系。后现代以公共政策为中介,对刑事和解进行自我限以求在国家
刑法主导,刑罚在场的情况下实现和解目标。中国
刑法应当认真面对后现代思潮,使
刑法呈现出人文学科应有的风貌,并积极促进
刑法理论变革以回应社会实践之需要。
【关键词】现代;后现代;刑事和解;公共政策
【全文】
时下,人类正处于史无前例的转型时期。在享有现代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同时,人类也遭遇着现代社会特有的忧虑和恐惧。既有的信仰、价值、理论纷纷遭到质疑和解构,人类已处在一个怀疑一切、重估一切的时代。自从尼采喊出“上帝死了”的口号之后,一系列“死亡”话语纷纷扮相登台,人类似乎迎来了一个末世时代[2]。而实际上,这些“死亡”所宣示的实质上是一个新纪元的降临。社会需要新的理论建构新的社会范式,它不断要求人类提出适应这一变革的理论以达到人类对时代的自我理解。在此背景下,后现代主义应时而出,对现代性进行了深刻反思和解构,揭露了现代“进步”神话的真相。由于自身的特点,法学一直是后现代难以涉足的领域。但即便如此,后现代还是对当代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刑事和解在西方及中国的复兴完全就是后现代思潮和刑法变革相结合的产物。法学不可能是一个完全理论自洽而封闭的学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昭示着法学发展的方向。中国刑法也应当认真对待后现代,发掘其在推动中国刑法发展中所蕴涵的巨大潜力,使后现代走进刑法,以求在深嵌于社会制度之中并以服务社会需要为己任的刑法理论中,发现更多令人惊喜的“必然的意外”。
一、后现代的出场[3]
后现代一词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使用,当代意义上的后现代术语产生于五六十年代,并在七八十年代得到深入阐释。自其产生伊始,后现代术语便在学术场中广为流传,“人人皆话语,个个谈文本,解构不离手,颠覆不离口成了西方后现代的一大景观”{1}。后现代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流派或理论,它包含着各种各样以至相互矛盾的思想。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后现代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一种思潮。因此,对后现代很难给予一个明确而严格的界定。或者说,一旦给出一个统一的定义,它就不再属于后现代范畴了。
(一)后现代与现代
“后现代”是相对“现代”而言的。“现代”发轫于为笛卡儿与康德之理性意识,“技术理性”是它的本质,强调人通过对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术征服而确证人的主体性和本质力量,利用规律、规则、秩序、效率可控制一切。以科学技术、各种民主政体和城市化为外在标志,建立在一套独特技术理性基础之上的现代给人类带来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物质和文化方面的巨大成就。长久以来,现代包含了人类对美好未来的无限憧憬和希望。因此,“现代性是作为一种许诺把人类从愚昧和非理性状态中解放出来的进步力量而进入历史的”{2}。但现代科技虽然使得人们似乎拥有了自我解放的能力,但是人们却逐渐发现自身日益受制于表面中立的技术和工艺。如今,在现代理论话语的哄骗与挤压下,人类已经被锁进了由理性与暴政、知识与控制、真理与压制等一系列外表上相互反对但却在实质上相互强化词语的巧妙结合所编制而成的现代性铁笼之中。
因此,现代虽然把我们从传统秩序之中解放出来,但却继续禁锢我们孤独的心灵。“作为理性产物的启蒙时代的承诺是空洞的。想象中那些自治的个人,那些从传统权威中解放出来要掌握自己命运的个人,面对自己生活在其中的机器般精巧的体系,徒叹奈何。”{3}从此人类就走入了一个误将自己当做上帝、却以极权主义的自我囚禁而告终的时代。
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寻找新的价值体系,后现代应运而生。后现代是对现代的某种反抗和分离。诚如大卫·伯姆所言:“在整个世界秩序四分五裂的状况下,如果我们想通过一种有意义的方式得到拯救的话,就必须进行一场真正有创造力的全新的运动。一种最终在整个社会和全体个人意识中建立新秩序的运动。这种秩序与现代秩序有天壤之别,就如同现代秩序与中世纪秩序有天壤之别一样。我们不可能退回到前现代秩序中去,我们必须在现代秩序彻底自我毁灭和人们无能为力之前建立起一个后现代世界。”{4}
(二)后现代的“破”—向总体性开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