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思维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总体性。表现在哲学上就是对“同”的迷恋,对“异”的排挤。它迫使人们追求同样的东西,做同样的事情。长期以来,人类醉心于总体性的信念中。“总体性是什么?在尼采之前,总体性如此普遍,如此深入人心,如此自然而然,我们对待它就像对待每天呼吸的空气一样,我们从不对它质疑、反诘,从不对它投以好奇的一瞥,它从未成为我们的知识对象,从未等待我们的清理、打扫,从未引起我们的驻足,总体性是我们所思、所为的无可置疑的指南。确确实实,总体性犹如空气,我们每天都在呼吸它,受它支配,听命于它,但是我们从来没有看见它,而且,我们根本就没有看见它的意图、打算、心愿。”{5}
现代理论使用一些核心概念如真理、理性、进步、规律、体系、因果关系等,偏好总体性、普遍性、统一性、同质性。但在后现代思想家眼中,生活本身是五颜六色因人而异的,没有大家一致同意,一致接受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后现代主义提倡非总体化、解构、解体、断裂等,主张差异性、多样性、异质性、特殊性、怀疑性。
后现代主义者真正的意图是为了对抗一切总体性的话语形式,用他们自己的口号来说就是“向整体性开战”,正如法国哲学家利奥塔所说:“19世纪和20世纪已经让我们承受了如此之多的恐惧。为了缅怀那种总体和整一,为了概念和感觉以及明了的和可传达的经验之间的和谐一致,我们已经付出了极高昂的代价。在争取宽松和妥协这一总的要求下,我们可以听见那重返恐惧、实现把握现实的幻想的欲望所发出的低沉语调。对此的回答是:让我们向总体性开战;让我们成为那不可表征之物的见证人,让我们激发差异,并为维护差异这个名称的荣誉努力。”{6}职是之故,反对总体性,就成了后现代主义者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
(三)后现代的“立”—尊重差异性(他异性)[4]
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根本不存在什么断言事物发生或如何发展的“内在方法”。他们更不相信会存在一条“永远正确的真理之路”。但后现代批判现代性并不是要否认理性、真理的存在,而是为了破除人们对这些东西的绝对确信,因为后者总是以理性、真理,将非理性、非真理边缘化或是视为另类,形成理性与真理的话语霸权以压制另类及边缘人的声音。
因此,在后现代解构真理、理性等总体性话语的同时也一定要有新的构建。正如巴巴拉·约翰逊在《播散》一书的英译者前言中说的:“解构活动并非瓦解文本的一种方式,它并不是要证明意义根本不存在。事实上,‘解构’(de-construction)一词并不等于‘瓦解’(destruction),反而与‘分析’(analysis)一词的关系更为紧密,后者在字源上有‘松解’(to undo)的意谓—这才是‘解构’(to de-construct)的真正同义词。”要解构文本,也就是要“在文本之内,松解出表意活动里的对立抗衡力量”;如果说有什么东西是被“瓦解”了的,那也“并非意义,而是一种模式的表意活动对另一种模式的表意活动的明显的支配性”{7}。
后现代是以多元论的思维方法来反抗现代性总体性的“话语霸权”,它提出以多维的视角和多元的概念来认识和解释世界。“我们经历着碎片化的社会生活。我们生活于一个多样化和多元的世界中,生活于边缘的小人物呼唤多样化世界观和人生观的世界。”{8}人们无需彻底摒弃自己的理解,但无权将这种理解强加给别人,更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只有“我”代表着光明和希望,出于“我”的真知和好意,其他人也应该按照“我”的理解安排生活。
后现代以一种更为开放的心态与方式来观看世界。其承认并宽容事物之间,包括人与人的行为及其方式的多样性与差异性。差异性不是差距性,没有落后与先进的关系。差异与多样并不意味着一定是某一种事物存在问题,而恰恰是世界多样性的反映与折射。从未有一种价值标准能适用于任何时空内的一切人类事务,也更没有一种优于别的价值的价值,而多元的、分散的价值诉求才是现实世界的常态。因此后现代关注个别现象的具体特征,恢复被总体化叙事所压制的自主性话语、知识和声音,消解独断的又带有普遍性的本质主义的一元化的霸权性话语的合法性。于是,后现代在解构总体性的同时,也就为自己竖起了一面尊重差异性的旗帜。
二、后现代对刑事和解的诠释
(一)刑事和解话语的复兴
刑事和解作为一个极具感染力的话语,风靡欧美,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受其影响,近几年,中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也进行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我国刑法学界便有人认为刑事和解是人类历史上的新生事物,其发端于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并且因此推知,在中国,刑事和解不过是源自于当代西方的洋话语。
但布雷斯韦特在研究了世界上几种主要的文明形态中犯罪控制模式的异同后却得出如下结论:不论是在古代东方还是西方,几乎在世界所有文明形式发展的早期,大部分犯罪案件都是通过邻里间的协商调解,以金钱补偿、道歉等方式解决的,而国家立法也承认这种解决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9}。
事实上,刑事和解在中国自古有之,延续至今,一些民族地区仍有“赔命价”习俗。在独尊儒学的中国传统社会,“无讼”既是儒家的理想境界,也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刑事和解在中国古代、近代和解放区时期都有着长期的实践。只是在新中国成立后至今,刑法现代化艰难进展的几十年中,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才几乎被完全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