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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刑事和解及公共政策[1]

  

  而后现代理论则追求一种扩散的话语。后现代的主体是一个流动的、多样性的概念。在刑事法律中,主体决然不仅仅是那些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立法者或司法者,法律事务中的当事人也不应该仅仅作为法律的客体或适用对象被动地出现在法律生活中。因此刑事法律也不能为“官方的法律主体”所独有,它应当倾听犯罪人及被害人的声音,了解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传统刑法观将有罪必罚作为一种普遍真理而绝对强调对刑罚不分场合的绝对适用。但在后现代看来,这种视犯罪人为绝对的刑罚客体,排除被害人参与,强调刑罚是对付犯罪唯一手段的刑罚观正日益受到挑战。刑罚的普遍适用不仅使得犯罪人难以通过对被害人的补偿而减免刑罚的愿望得以实现,被害人的伤害一样也难以得到平复。尽管国家“有罪必罚”的正义形象被一次次地强调,因而获得了表面上的胜利,但是国家却挑逗起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冲突的一次次升级。法庭上,被害人和犯罪人唇枪舌剑,法庭外,被害人家属和犯罪人家属也激烈争锋,而国家借助刑罚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也沦为泡影。对此,有学者明确指出:“刑事学家从细致的研究中了解到,对罪犯采用一种强硬的路线并不是非常有效的(专业知识)。”{15}故而,后现代就要在刑事法律关系中为被害人和被告人重新定位。“被害人在犯罪与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不只是一个被动的客体,而是一个积极的主体,不能只强调罪犯的人权,还要充分地肯定和坚决保护被害人的人权。”{16}同样,“被告人不再仅仅局限于听命的角色,只能接受将对他作出的决定,他感到自己有权在诉讼程序中,建设性地参与罪责和刑罚的确定……共同与法官和检察官寻求解决问题的策略”{17}。因此,被害人和被告人就从刑罚的附庸或刑罚的客体中的从属或被动的地位中摆脱出来,获得了主体的身份。


  

  2.后现代对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关系的认识—对话的平等性。


  

  后现代尊重他人的差异性。他异性并不意味着规则的形成没有可能,不同话语者之间的对话是规则形成的基本机制。因此,后现代主义推崇“对话”。


  

  在被告人和被害人获得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之后,并不意味着刑事和解的对话就可以顺利展开。“对话”只能在不同主体具有同等或相近的话语力量后才能成立,否则必定会演变成“讲话”甚至是“训话”。因此,后现代若使刑事和解对话机制得以确立,就必须在国家方面“有罪必罚”的官方话语与被告人、犯罪人的“补偿免(减)罪”民间话语之间构建某种平等关系。


  

  “后现代拒绝给某一种特定的话语赋予特权,这种做法摧毁了为许多当代社会理论所具有的那种独断论和还原论。”{18}后现代大师利奥塔曾提出过“知识的合法性”的命题。利奥塔将知识划分为叙述知识和科学知识两大类,他主张:知识不能归结为科学,也不能等同为学问。在奥氏看来其实这两大类知识拥有各自合法化的方式,科学和非科学知识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不能以科学知识的标准来判断叙述知识的有效性或合法性。他吸收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概念”,认同“没有规则就没有游戏”的说法,进而指出“规则”不必然就是真理。不同的游戏有不同的规则,规则指导游戏,游戏的变化亦会导致规则的改变。可见,叙述知识与科学知识属于不同的游戏,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利奥塔视“叙述知识”为传统的、出身贫微的知识,是“习惯知识的精华”。“叙述知识”及其形式是与文化融为一体的,其本身就是文化的一部分,所以其具有直接的合法性。这种知识的产生和传播是群体参与、世代相传的产物。它的合法性受其母体(社会)决定。而“科学知识”的合法性是建立在权威、共识的基础之上的,具有排他性、独断性。所谓“科学的进步”不过意味着,在已建立的规则框架内提出新的论证或发明某种新规则从而变成新的游戏而已{19}。


  

  不难看出,“有罪必罚”的官方话语实质是一种“科学知识”,而“补偿免(减)罪”的民间话语则是一种“叙述知识”。二者虽分属不同的话语体系,但它们都能提出信以为真的陈述、理论、观点来证明自己存在的合法性,并未有高下之分。


  

  国家固然可以“国家即公理”为自己强硬的刑罚观提出辩解,然而被害人和犯罪人也同样能以“人即目的”为由要求实现自己的主张。但是,在国家方面,由于刑罚的有限性及其与生俱来的副作用(如交叉感染,造就累犯及其他病态人格,甚至导致更严重的犯罪等)而遭人诟病;但在犯罪人和被害人方面,和解又难以真正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因此,无论国家还是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在掩盖自身缺陷的自我立场上说话。没有一方能够拥有解决犯罪这个具有综合性、动态性、多样性问题上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能力。既然国家和犯罪人及被害人的话语都有其合法性限度,那么在处理其间关系的问题上就应该在充分尊重各方意愿的情况下,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积极、自愿、自洽的对话关系,抑制和克服各自的消极方面,进行妥协与交涉,达致宽容性的合意。因此,在后现代完成了对刑罚垄断刑事纠纷处理模式的所谓“科学知识”解构,并构建了犯罪人、被害人话语合法性之后,“有罪必罚”的传统刑法模式便轰然倒塌,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叙述知识”就必须得以倾听,刑事和解体制的建立也就变得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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