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范围

  

  第三种观点主张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对待。有的从实质解释论出发,认为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罪属于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凡是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在侵犯了其他法益的同时又侵犯了财产法益,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就应按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6}。刑法分则22个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中,17个罪名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另外5个罪名不具有财产犯罪性质。当行为人犯的是17个具有财产罪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同时具有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能够适用刑法二百六十九条,转化为抢劫罪,另外5个则不可以转化。


  

  有的从法定刑出发,认为转化之后的法定刑要比转化之前要重,否则就不能转化。例如,刑法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盗窃罪、抢夺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要么转化为抢劫罪,要么仍按原罪名论处。具体而言,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犯抢劫罪,只有具备8种加重情节之一的,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否则只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行为人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尔后又实施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又有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8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则按抢劫罪论处。否则仍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除此之外,还存在另外两种对立的观点:“应转化为抢劫罪”和“应转化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7}。


  

  二、对以上各观点的评析


  

  第一种观点单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没有进一步给出令人信服的论证。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具有第三种观点的缺陷,在此,仅讨论第三种观点的不足:


  

  (一)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入手,按法益归类的观点不妥


  

  首先,刑法分则根据不同法益把犯罪分为十类犯罪,除了第五章之外的犯罪,要么没有侵犯财产法益,要么不是以财产法益为主,到底哪些犯罪附带地侵犯了财产法益,很难具体地区分,在持此观点的学者中,有的就认为合同诈骗罪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而否定以枪支、弹药、爆炸物、交通工具上的设备装置、交通设施、电力动力设施、易燃易爆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为对象的犯罪可以成为其前提条件{8}。其次,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放火罪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也侵犯了财产法益。如果从这一论点出发,可以说分则中的任何犯罪都或多或少地侵犯了财产法益,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客观上采取窃取、骗取等手段,对象具有财物性质,不仅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同时侵犯了财产法益,可以说贪污罪是一种名副其实的特殊盗窃、诈骗性质的犯罪,那么行为人在贪污之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应转化为抢劫罪,但该学者却明确反对。再次,该学者认为违禁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脊椎动物化石和人类化石具有经济价值,盗窃这类物品可以转化为抢劫罪。那么现在的尸体多年后也可能成为人类化石,即使现在,被存放起来的伟大人物的尸体,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出入境证件、国有档案、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等所记载的内容重要性远远超过载体本身,它们同样具有、甚至大于普通财物的经济价值,该学者肯定前者而否定后者,缺乏理论的一贯性。该学者从实质的犯罪论出发,主张对刑法进行实质解释。即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进行判断,因此,对刑罚法规和构成要件的解释应该从这种实质角度进行{9}。但该学者在解释法规时,不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是从实质上考虑某罪是否具有另一罪的性质。若将此主张贯彻到底,恐怕有混淆罪之界限,扩大处罚范围之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