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范围
刘志刚
【摘要】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范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范围仅限于侵犯财产罪;另一种则认为还应包括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有法条关系的犯罪;再一种认为,仅有部分侵犯了财产法益的特殊犯罪才能转化为抢劫罪。本文对以上各观点进行了评价,立足于体系解释的原理,主张
刑法第
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罪的范围应特指盗窃罪(第
二百六十四条)、诈骗罪(第
二百六十六条)和抢夺罪(第
二百六十七条)。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法条竞合;体系解释
【全文】
一、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范围的争论
在1997年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分别规定了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理论上又称准抢劫罪,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范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转化为抢劫罪的犯罪应指本章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罪名。不能以此类推到其他犯罪,因为现行刑法明确废除了类推制度,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用,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1};从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立场出发,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只限于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罪{2}其他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如盗伐林木罪,不能转化成抢劫罪{3}。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转化为抢劫罪的犯罪不限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普通的盗窃、诈骗和抢夺罪,刑法分则中与此有法条竞合关系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在具备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下,都可转化为抢劫罪{4}。比如,冒充警察骗取财物,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当然可以转化成抢劫罪{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