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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范围

  

  (二)由法定刑决定是否转化也不妥当,转化与否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根据法定刑的轻重来判断。根据法定刑的轻重来决定行为触犯的罪名,有本末倒置之嫌


  

  “应转化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张不合理。首先,刑法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普通抢劫罪)定罪处罚,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其次,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刑法二百八十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尔后又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根据论者的观点,行为人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尔后又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行为人应该按抢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抢劫国有档案罪,抢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抢劫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可是刑法并没有规定这些罪名。如果仅对枪支、弹药、爆炸物为对象的犯罪转化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对其他为对象的犯罪转化为普通抢劫罪,可是,它们都与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为何转化的规则不一样?是否也犯了以法定刑决定罪名的错误呢?


  

  “应转化为抢劫罪”的主张也不合理。如上所述,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把该罪转化为犯抢劫罪,则只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具备8种加重情节之一的,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尔后又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对行为人的处刑反而降低,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此为其一。其二,由于刑法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也没有规定抢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抢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抢劫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通说认为,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1],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按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论处。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国有档案的行为,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按论者的主张,应转化为抢劫罪。比较而言,当场使用暴力进行劫取的行为通常比先盗窃后使用暴力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前一行为以盗窃国有档案罪(轻罪)论,后一行为以抢劫罪(重罪)论,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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