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起源的人性分析

  

  利益和需要背后这种差别,也使他们之间存在着一种需要协调统一的内在趋势,不然不同的利益与不同的需要之间的冲突必然会破坏既存的社会秩序。人的利益和需要的冲突,对于不同法律种类的产生有很直接的促进作用。“人本质中对安全、秩序、公正等共同要求,在更大程度上表明了公法产生的人性根由;人本质中对自由、效率等共同追求,则在更大程度上奠定了私法产生的人性基础。”{35}(P.227)


  

  在西方的经典中,人既被描绘成天使,又被描绘成魔鬼,如以人性观之,则其所指事实上是人居于自己的“天使”本性和“魔鬼”本性中。现代法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现代法既是人文主义的产物,又是人文主义的表征。这也表明法对人的关系就是以人性为核心的制度设计,它不仅确定人的天使的特性,也同时暗含着对人的魔鬼性的确认。


  

  总之,由于人性在其各种属性的冲突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在各种具体(不同人、不同社会、不同群体等)的人性之间存在着一种与社会发展的根本利益与要求不一致的可能,也存在着个别人的利益与其他人的利益的暂时冲突。每个人在其可能的本性中是平等的,它意味着人有同样的欲求和权利,帝王将相与市井小人,“君子”与“匹夫”,概莫能外。基于这样的人性考虑,权力拥有者就可能会在社会生活与国家生活中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满足自身所固有的需要本性中,滥用手中的权力,造成权力的异化。因此,对权力所有者与权力的谨慎和防范成为一种现实的必要。人性自身冲突的存在决定了这种“谨慎”与“防范”不能仅仅靠人本身,而必须靠合乎人性的制度与法律,并在这样的人性论基础上建立起规范权力运行的机制,即实行法治。这种法治,它是客观地从人性的实在表现形式出发而得出的必然逻辑结论。由于在人类社会中,需要和满足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因此人类社会在相当长的历史进程中都不可能消灭犯罪。“于是人类文化开始发展出一套规范制度来对人类的需要进行约束。”{34}(P.129)这种约束在历史进程之中尽管会有所变化,但是它必然将义无反顾地伴随人类的始终,这就是法律。


  

  法律的核心问题决离不开其对人性的臧否,规范人性是法律职责之所在。违背人性的法律是不可能被人们长期遵守和运行的。正如约翰·杜威所言“这种社会是如此违反人性的,以致不能长久维持下去”。法律又何尝不是如此呢。这也是笔者以人性冲突为视角研究法律起源的意义所在。


【作者简介】
姜登峰,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Charles·A·Ellwood, An Introduction to Social Psychology, D Appleton and Company, New york, 1920, p. 51.
【参考文献】{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周长龄:《法律的起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5}[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6}侯健、林燕梅著:《人文主义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7}张乃根:《当代西方法哲学主要流派》,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8}[英]哈耶克:《法律、立法和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年版。
{9}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0}[澳]维拉曼特:《法律导引》,张智仁、周伟文译,上 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2}王海明:《人性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13}《中国现代学术经典·傅斯年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14}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3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5}林喆:“人性论,人道主义与人权研究”,载《法学家》2006年第6期。
{16}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18}章海山:《善的发现—人性和道德》,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9}严存生:“探索法的人性基础—西方自然法学的真谛”,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20}[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3}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2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昊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2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2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7}[美]约翰·杜威:《人的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
{28}达恒:“荀子与霍布斯对‘人性恶’的认识及矫治策略比较”,载《古代文明》2008年第3期。
{29}[美]拉兹洛:《用系统的观点看世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
{30}汤黎虹:《社会法通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1}郭强:《大学社会学教程》,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年版。
{3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社1975年版。
{33}张立文:《新人学导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4}吴鹏森:《犯罪社会学》,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5}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