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起源的人性分析
——以人性冲突为视角
姜登峰
【摘要】法律起源是一个复杂的法学理论问题。从人性冲突的视角看法律起源,法律几乎在人类社会的伊始就诞生了。由于人性的矛盾冲突破坏着人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秩序,因此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法律如影随形地一直担当着调整和规范人性冲突的重任。人性的冲突既是法律起源的推动力,又是法律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无论是现代国家的治理抑或是法治精神的构筑,人性都始终是法律以肯定或否定的方式解读的重要核心。只有深谙人性情理的法律,才能真正发挥理民治国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起源;人性;人性冲突;法律调整
【全文】
一、法律起源与人性概说
《说文解字》中说:“起,能立也,从走。”这说明,“起”是事物和现象发展过程中的端绪。《辞海》中解释:“源,水泉之本也。”《汉书·礼乐志》也说:“犹浊其源,而求其清流”。从上面三种说法中可以看到,起源,皆指事物或现象产生发展之根由。那么什么是法律的起源呢?“法的起源主要是指原始社会中人类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有什么特征;在什么条件下产生法;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什么区别等问题。”{1}(P.98)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理学所指的法律的起源,有着更为广泛的内涵和丰富的蕴意。例如,法律究竟是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哪个阶段孕育的?什么时候产生的?在这一历史阶段,人类社会的发展状况如何?法律产生的根源和动因是什么?法律产生的过程如何?最初的法律表现方式怎样?世界各民族和国家法律产生有何差异?其共同规律又是什么?等等。所有这些,都属于法理学有关法律起源研究的题中之意。”{2}(P.1-2)
由于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3}(P.103),因此,对于法学的研究也应当采取“多面视角与多维思考”{4}(P.8)。把法的起源与人性联系起来的研究范式,是古今中外许多法律思想家共同采用的。因为“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5}(P.6)。这对我们研究和理解法律有非常重要的启示。从中国古代的孟子、荀子、韩非子,到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近现代的思想家霍布斯、卢梭等人,都对人性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有着各自独到而深刻的见解。即使在诸多现代法学流派中,也仍然有以人性与法律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学派,如人文主义法学和法人类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是指十五、十六世纪以罗马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继后期注释法学派兴起的法学派别,因与文艺复兴运动中人文主义思潮相联系而得名。“人文主义法学浸润着人文精神,与神学法学不同。”{6}(P.186)斯金纳认为,法律人文主义对近代政治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在《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一书中指出:“人文主义法学思潮虽没有形成界限明确的法学流派,也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是其光辉溢彩,影响深远。它催生了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学,它的人文主义法律观发展成为古典自然法学的权利观。实际上,近代以来,人权事业的发展一直依靠人文主义法律思潮的思想滋养”{6}(P.187)
法人类学家对法起源问题的研究,也让我们发现了法律与人性关系的历史渊源,法律并不简单地如同我们习惯认为的那样,只是国家产生之后的特定产物。事实上,在原始社会中,人类社会就有了我们称之为“刑法”或“民法”的规范。法人类学派的奠基人马林诺夫斯基在《野蛮社会中的犯罪与习惯》一书中指出:现代人类学学者认为,在野蛮社会里只有共信、共行,自动为人们遵守的习惯,没有其他任何法律的观点,与他考察过的美拉尼西亚土著人的生活实际是不相符的。他认为在美拉尼西亚的部落社会,尽管习惯被人们遵守,并成为一种牢固的传统力量,但这习惯仍不能完全遏制人们基于自私的欲望而产生的危害社会和他人的人身、财产的行为。因而在传统的习惯规则之外,还确实存在着一种保障人身安全、财产等等带有制裁性的“刑法”,以及规范各种经济关系的、夫妻和家庭关系的“民法”。由此,马林诺夫斯基进一步指出:“从更广泛、更灵活的法律‘最低定义’出发,人们将发现许多类似美拉尼西亚社会中存在的新的法律现象。”而“相互性,制度性影响,公共和志向将被发现是原始法律约束机制中的主要因素”。{7}(P.189-192)。这就证明在原始人的社会中,人们已经懂得为避免人的自私的欲望危害社会和他人财产的行为,开始学会施行有制裁性的“刑法”和财产保护的“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