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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起源的人性分析

  

  (二)社会性与个体性的冲突


  

  个体性与群体性冲突实际上就是指个体与群体的冲突。“个体与群体的关系这个主题,始终贯穿在从史前到最先进(在幻想小说里被描绘)的全部人类历史中”{10}(P.6)。群体性在现代社会主要就是指人的社会性。所谓社会,从广义上讲就是在一种特定的物资资料和生产活动基础上形成的由人群组成的,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为纽带的、有文化、有组织的系统,它包括人类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狭义社会等诸多领域的交往系统。狭义的社会则由社会问题覆盖,不包括人类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交往系统,只包含狭义领域里的交往系统{30}(p.1)。以德国的齐美尔和法国的迪尔凯姆为代表的社会惟实派认为社会不仅是个人集合,而且是一个客观的实体。以美国的吉丁斯和法国的塔德为代表的社会惟名派则认为真实存在的只是个人,社会不过是代表具有共同特征的许多人的名称,社会本身并不是实体{31}(P.44-45)。总之,社会都是人与人的活动关系和形式的总和,“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22}(P.320)它具有主体和客体的二重性格,即社会既是主体人的基本属性和构成部分,又是以社会形式出现的人的活动结果。社会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总体中介,与人、自然构成了互渗、互补关系,而影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尽管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产生,同人与自然的关系产生具有同源性,但人与自然关系的社会性一般是通过社会形式的规定性表现出来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三个社会形态,一是人的自发的社会形态,二是人的独立的社会形态,三是自由个性的社会形态{32}(P.87-100)。在社会中,个体才能发挥自我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实现自身的主体价值,自我实现、自我发展、自我表现创造。社会对人有重大影响、个人的能力是社会性能力,由于个人的素质在同等条件下,也会因社会关系的不同,又形成具体的不同人格。在人类社会中,人性也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合体。但不是说个体性是人的一种属性,社会性也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属性,而是指具体个别人的属性与社会群体的属性。按照社会学的互动理论,人具有个体与社会的双重属性,辩证的分析应当对人的这种双重属性予以充分的关注。个别的人性虽然与一般的人性在社会属性、自然属性与精神属性中具有共性,但是这些共性也是通过个别性来体现的。因此,每一个具体的、历史发展着的个人身上也同样具有不同表现形式,这些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差别在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与精神属性上都有所表现。


  

  在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本身也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法律的这种演化正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由简单的社会形态向着复杂的社会形态演化的进程。同样,由于人的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矛盾冲突也是由简单化向复杂变化展开的,所以,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也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进化过程。到现代社会后,社会性和个体性的冲突就变得尤为复杂,法律的形式和类型也变得越来越繁杂。这就要求立法必须在确定社会性和个体性的存在前提下,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矛盾关系。所以,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复杂冲突也成为法律内容和形式多样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社会系统中的利益和需要的冲突


  

  作为个体的人和社会系统之间存在着因复杂的利益关系和不同需要而产生的矛盾。利益的种类和形式有以下几种:生命利益、个人利益、群体利益、民族利益、世界利益和宇宙利益{33}(P.227)。每一个个体之间有着复杂的利益冲突,每一种利益中也存在着矛盾。比如在群体利益中就有:集团利益,党派利益、阶层利益、阶级利益以及国家群体利益。在上面五种层次的利益中,每个层次的人的利益既有矛盾冲突又有和谐统一。“利益的冲突不仅是利益自身的冲突,而且是人的冲突,亦是不同层次人的冲突。因为利益背后隐藏的是人的利益”{33}(P.223)。


  

  作为主体的人是有需要的动物,人为满足自身的人身需要而从事各种交往活动,各种需要之间的冲突体现了人自身的冲突、人与人、人与自然、社会的冲突。需要是有机体—人和社会发展的客观根据。人与动物的需要之间有根本的区别:动物的需要依靠自然的赐与,以满足生理本能的需要。人是特殊的有机体,他既是自然人,又是社会人。人的二重性,使人的需要也有二重性,这就是自然属性的需要、社会属性(精神属性包括在社会属性中)的需要。人的需要的实现经常受到复杂的内外因素的影响。由于个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千差万别,因而需要方面、侧重亦因人而异,各不相同,因而也必然发生人与人之间因需要不同产生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中,“人为自我需要的满足与社会需要、自然需要发生冲突,或以满足人的需要而不顾社会需要、自然需要,或以损害社会需要、自然需要来达到人的需要,当被损害的社会需要、自然需要反馈回来时,也必然限制、制约,甚至破坏人的需要的获得”{33}(P.236)。根据犯罪社会学的理论:“犯罪作为人类社会主体性需要与社会文化矛盾冲突的产物,其社会根源性正是指这样一种因素。……各种超越社会文化的满足能力的主体需要和违背社会文化准则的极端利己主义的主体需求,即形成现实的犯罪动因和动力。”{34}(P.126)所以,主体需要和满足与否的矛盾,在严重时就会演变成社会犯罪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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