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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起源的人性分析

  

  (二)精神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冲突


  

  人的精神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冲突。人的精神属性一般来讲主要有求知性、追求自由性、自觉性等,这都是人的精神属性的内在要求。人的精神属性虽不是一种独立的实体存在,但它一经产生,就有了某种独立性。作为人对社会的需要,人的社会属性在与人的精神属性的满足和实现上,也有很强的互动性。社会的稳定与否对人的精神属性的实现有很大的保障或阻碍作用,例如,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时,人的求知性就可以很好地实现,这时人们就可以受到良好的教育。杜威指出:“仁爱的情感亦是人性中一个确定因素,但其表现的途径则依赖于社会的情况”,并指出否定社会情况对人性影响的严重后果,“和平主义者乞援于人性中仁爱因素,而不明智地考虑起作用的社会的因素和经济的力量这必然会招致最后的失败。”{27}(P.153)就人的最终解放而言(即是指人的自由性的最大实现),人的自由性与社会性之间总是存在着冲突。马克思分析了私有制社会长期的人类历史,指出人类社会是在对立中前进的,人的自由的实现也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进步和实现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以牺牲无数个人,甚至牺牲整整一个阶级的代价取得的。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社会达到了登峰造极之地步,社会文明的发展,是以牺牲人的精神和肉体这种一般生产力来实现的。”{18}(P.307)所以,人的社会属性总是制约着人的精神属性。而人的精神属性中对自由、自觉的追求,又总是试图超越社会性的限制,这种限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是,人的精神属性的超前性又总是在与社会属性的冲突中推动社会属性的发展。


  

  从人类社会治理事业的实践表明法律已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最主要的方式。另外,就法律和其他规范的比较来看法律的特性是其他规范所不具备的。比如道德实现更多的是靠人的内在自律,外在强制力较弱、规范性和确定性较差等。即使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较大作用的宗教规范在人类治理事业中地位也已基本上让位于法律,仅在个别的国家、地区或相应的信徒之间发挥着相应的作用。“宗教的约束力同样是软弱无力的,就畏惧来讲,还没有人们对‘失约时将触犯的人的力量’畏惧大。”{28}对此,霍布斯说:“称上帝之名只是为了使我尊敬上帝,这些只是利用了人们的轻信,从受骗以及骗人或被骗的经院学者那里取来的毫无意义的荒唐之话。”{25}(P.17)从法律对于人的价值来看,工具主义法学指明了只有法律必然源于人类的利益和主流需要。


  

  (三)自然属性和精神属性的冲突


  

  人的自然属性是人的精神属性的物质基础。自然属性只有经过理性和社会驯化方可成为人所特有的性质,从而使自然属性在精神属性的塑造下真正成为“人”的自然属性。人的精神属性中的自觉性、自由性、求知性又总是在超越人的自然属性方面引导着人性向更高更完美的境界,实现人类肉体和精神的升华。但是人的精神属性的发展又是受制于自然属性的,美国系统哲学家拉兹洛说,“智力可以驰骋于广阔的空间和漫长的时间,一个有智慧的人,即可以思考过去的事情,又可以思考将来的事情,还可以思考遥远的地方发生的事性”{29}(P.87),这表明人类的精神属性在超越自然属性的限制时,不但摆脱了人仅仅像动物的心理那样直接受自身肉体需求的支配,而且也表明人类在实现对未来,以及过去时间发生事情的认知可能,也从而使人在社会生活中凭借自由意志实现对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言论自由追求的可能和意义。


  

  法律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规范通过对人们各种经济权利的确认来保障人自然属性的实现,现代社会法律中的“人权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的权利。”{11}(P.34)法律在关注入的自然属性的实现中,为精神属性的实现创造了物质基础。法律在对人的精神属性确认就是固定了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各种精神文化权利,并通过对人的精神属性的保障,提升了人性从自然属性到精神属性的升华。自近代以来法律在协调了人类精神属性与自然属性的相互关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法律只有在保障了人的自然属性后,才能为保障精神属性创设必要的基础。同时,人的精神属性的确立与发展必然引导着人自然属性的充分发展与实现。法律在确证自然属性与精神属性统一性存在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协调二者的相互矛盾。尽管这可能是一个非常困难的协调,但除却法律之外,其他社会规范实在难以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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