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作为生而固有的普遍性,不仅指自然属性,同时也包括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从严格意义上讲精神属性也属于社会属性,但是它有其自己的独立性。因为,人是社会动物,当然不仅生而固有自然属性,而且生而固有社会本性。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是人所固有的,“它们通过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的需要表现”{15}。二者统一在人这一主体之上,不可分割。因为,人首先是从自然界分离出来的,然后才相互结成人类社会。所以,只有自然属性才是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所天生具有的,而人的社会性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时才具有的属性。自然属性是先在的,是基础,社会属性是建立在自然属性基础上的人的属性,是后在的。正如马克思说:“人直接地是自然的存在物。”{16}(P.79)人的自然属性是受自然支配的。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历史事实就是这些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的关系。”{17}(第三卷,P. 23)人的社会属性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具有的,是指人受生产关系、政治关系、伦理关系、阶级关系等制约的属性。人的社会属性还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属性。如果简单把社会属性当成是人的固有属性,那就无疑否定了人的社会性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环境下不断变化的事实。马克思说:“……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变化的人的本性。”{17}(第一卷,P.293)“这也是研究人性唯一正确的方法,马克思也正是循着这一方法,先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研究了资本主义形态的具体人性,最终使马克思主义的人性理论成为一门完整的科学。”{18}(P.89)因此,人的社会属性作为一个历史范畴而不断变化的特性,决定了人性本身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也具有不断变化的特点。
(二)人性的构成体系及与法的关系
一般地讲,人性的构成体系主要有三个内容,即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并且这三种属性是建立在实践性基础之上的。
人的自然属性,是指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受自然支配的一切属性的总和,主要包括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实体,具有衣、食、住、行,男女性欲等方面的生理需要,具有与生俱来的向上努力,合群倾向,追求感性满足的心理要求,同时受自然界的遗传规律,生命规律制约的属性。“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物一样是受动的,受限制的和受制约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但这些对象是他的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说人是肉体的,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这就等于说,人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的本质即自己生命表现的对象,或者说,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16}(P.124、79)自古希腊到近代以来,“西方的自然法学家是从人的本性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现象的,并把法律视为从属于和服务于人性的一种东西”{19}。西塞罗说:法律“非基于人的意见之上,而是基于本性的”。“我们需要解释法的本质,而这个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寻找。”{20}(P.187)柏拉图更是鲜明地指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蛮的兽类一样。”{21}(P.27)在他看来,自然状态下的人就是同野兽一样,而法律的存在使人由自然进人了社会,法律也成了人与兽区别的标准之一。
人的社会属性,是指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具有的一切属性的总和。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人类本来是社会的动物。”它通过对人本性的研究得出了人是社会政治动物的结论。对此马克思进一步论述道:“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2}(第一卷,P.25)具体说,社会属性就是指人受社会的生产关系、政治关系、伦理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民族关系等所制约的属性。马克思在论述人的社会属性的存在时说:“只有当对象对人说来成为社会的对象,人本身对自己说来成为社会的存在物,而社会在这个对象中对人说来成为本质的时候,人才不至于在自己的对象里丧失自身。”{16}(P.32、53)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功能,绝不仅仅是生命,因为甚至植物也有生命,我们所求解的,乃是人所特有的功能。因此,生长养育的生命,不能算作人的特殊功能,因为,甚至马、牛及一切动物也都具有。人的特殊功能是根据理性原则而具有理性的生活。”{23}(上卷,P.280)他把人的理性与法律联系起来说“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24}(P. 169)。从人的社会属性出发,亚里士多德论述了国家这种最高的政治团体产生的必然性,以及建立国家的组织原则—正义的基本含义,认为现实中的法律只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是依据正义原则所设计的社会制度,所以他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制度。”{24}(P.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