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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重释

公司信用重释


王坤


【摘要】国内学界长期以资本信用及资产信用为范畴,对公司信用进行探讨。这种仅仅从狭义角度界定公司信用的分析框架存在很大局限,限制了研究者的视野。实际上,公司信用是一种综合性的现象,与多种因素相关。当代企业理论表明,公司本身是制约机会主义的制度性工具,公司信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司法规范效应的体现,主要依赖于公司治理中法律管制与自治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公司;公司信用;资本信用;资产信用
【全文】
  

  一、目前研究的局限所在


  

  经过持续多年讨论之后,学界研究公司信用的热潮现已逐渐冷却下来。不过在笔者看来,这并非是因为该论题的研究目标已完全达到,故而失去了继续探讨的价值。实际上只是说明,公司信用的探讨空间在之前的研究路径上已经得到了充分的释放,我们很难再进一步深入下去。所以,本文尝试对学界以往的研究进行一些反思,以此为基础来探讨公司信用的核心所在。


  

  公司信用的论题最早源于江平教授1997年的文章(注:江平教授对公司信用有完整的界定。参见江平:“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一文,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文中首次对公司信用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将之归结为资本信用、资产信用、信用破产三个方面。这篇文章发表后的较长时间内,公司信用这一话题并未受到学界更多的关注。赵旭东教授2003年的文章“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才真正触发了公司信用的讨论热潮。此后,诸多文献都围绕这一话题展开探讨。撇开学者们所持的不同观点,我们不难发现,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始终是他们分析公司信用的基本范畴,其实质在于反思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所以,随着新公司法于2006年完成对严格法定资本制度的改革,讨论渐趋平静。事实上,这场讨论中所达成的共识——公司信用基础并非在于单纯的资本,更在于公司的资产——原本就包含在江平教授的文章之中,只是最初并没有引起大家的重视,因而也未得到充分的讨论。不过,笔者在此更想强调的却是这样一个问题:资本与资产固然是公司信用的基础,但公司的信用却并不是完全体现在资本及资产这两个层面。在资本与资产之外,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控股股东及董事等的诚信义务等因素,无一不涉及到公司的信用。故仅以资本信用及资产信用为范畴来讨论公司信用,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才称公司资本信用本身即是一个悖论。(注:在中国资本市场,一方面是严格的资本制度,另外一方面则是公司的信用危机。有学者明确阐述了这个令人困惑的悖论。参见付穹:“公司资本信用悖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但令人遗憾的是,学界始终对这种局限缺乏自觉的反思,最近有学者重新梳理这场讨论的文献之后,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司信用基础问题研究并无超出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之外的价值”[1]。这种错误观念必然会阻碍我们将公司信用的研究推向深入。笔者拟从公司信用的界定出发,对研究现状中的局限性及应该展开的方向进行分析。


  

  二、合理界定公司信用是研究的前置性问题


  

  讨论公司信用必然要给出公司信用的定义。赵旭东教授是用一句简短的话来界定公司信用的:“尽管对信用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但在公司法领域内,对公司信用的理解毫无疑问应落脚于公司履行义务和清偿债务的能力上。”[2]以此为前提,他痛陈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之弊,并充分论证了资本信用神话的破灭,由此而提出将公司信用建立在公司的资产之上。他明确指出,“资产信用就是净资产信用,就是公司总资产减除公司总负债后的余额的范围和幅度。净资产越多,公司的清偿能力越强,债权人越有保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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