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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重释

  

  在企业的演进过程中,公司法人制度曾经历了两个重大转变:“第一,从包罗万象的国家权力中分化出属于市民社会的团体人格,如市政当局、宗教团体、学校行会等等;第二,商事主体从兼有国家权力和商业能力的特许公司转变为形式上平等的商业公司。”[10](P.115-116)这个转变过程说明,法律管制在公司孕育的初始阶段非常重要,但市场的力量会越来越突出。企业形态法定化塑造了稳定的市场交易主体,这构成商事信用的基础,但过于严格的企业法定主义也会限制正常的交易。而且,在企业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严格的企业法定主义是投资者实现商业目的的障碍,在很大程度上会构成商事信用的障碍。或许,我国早期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此作一个注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济基础是,在沿海地区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私人经济已经具有了相当规模,亟待利用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来满足,股份公司本是适应这种需求的最佳企业形态,但当时中国的政策和法律没有其合法地位,所以,股份合作制应运而生。有学者指出,“如果单纯以经济取向为基准,温州很可能出现更多的私营企业而不是股份合作企业”[11](P.23)。温州投资者对股份合作制的选择完全是“出于一种‘农民的狡黠’:既能借助‘合作’避免股份制的政治风险,并能享受集体企业相对于个体或私营企业的政策优惠,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利用股份制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优点。”[12](P.411)股份合作企业固然体现了中国农民的实践智慧,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政策法律对这种新型企业严格按照法定主义来解释,难免不存在规避法律的嫌疑。所幸的是,虽然企业法律制度在当时并不健全,但政策给了股份合作企业最大空间。


  

  五、公司治理是探讨公司信用的核心所在


  

  (一)公司治理理论


  

  公司本质上是一种克服机会主义的制度安排,故公司治理才是探讨公司信用的核心所在。古典企业的所有与控制是一体的,各主体间的权利与责任、风险与利益基本一致。随着古典企业向公司转化,所有与控制逐渐发生了分离,现代公司内部产生了一批专门拿别人财产进行冒险的职业经营者,虽然他们不是传统法律上的所有人,但却控制着公司。与此同时,传统意义上的所有者却沦为被动接受利润分配的边缘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了复杂的治理问题,他们之间的协调则成为决定公司信用的关键。


  

  亚当·斯密并不看好公司的命运:“这种(股份)公司的董事管理的不是他们自己的钱而是别人的钱,因此,我们不能期望他们会像私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那样尽心尽力。就像富人的管家,他们容易把注意力投向枝节问题而不是放在维护主人的名誉上;”“在股份公司的业务管理中,漫不经心和浪费总是无所不在。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从事外贸业务的合股公司很少能够与私人探险家竞争。没有专营权,他们很少能取得成功;而且,在有专营权的情况下,它们仍经常失败。没有专营权,他们一般无法管理好贸易业务,而在有专营权时,他们既管理不好贸易业务又会限制贸易。”[13](P.13)但公司不仅没有失败,而且成为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形式。不过,在斯密对公司的质疑中,已然点出了存在于公司内部的矛盾:所有与控制的分离。在斯密之后,马克思用另一种表达方式对斯密的怀疑进行了阐述:股份公司产生了“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和“资本的单纯所有者”,资本所有者作为多余的人消失了,一切只能由非所有者的经理来执行。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扬弃”。[14](P.436-439)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对公司所有和控制的分离现象进行了实证性研究。他们认为,“在公司制度中,产业财富的‘所有者’仅仅剩下象征性的所有权,而权力、责任、以及实物——这些东西过去一直是所有权不可或缺的部分——则正在让渡给一个手中握有控制权的独立集团。”[15](P.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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